青岛红茶地方标准

   

本标准由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青岛市农委果茶站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青岛少海茶叶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青岛红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青岛红茶的术语和定义、分级与实物标准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青岛红茶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取样

GB/T 8303      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测定

GB/T 8304      水分测定

GB/T 8305      水浸出物测定

GB/T 8306      总灰分测定

GB/T 8311      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NY/T 5018  无公害食品  茶叶生产技术规程

NY/T 5019  无公害食品  茶叶加工技术规程

SB/T 10035  茶叶销售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SB/T 10037  红茶、绿茶、花茶运输包装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青岛红茶的特有香型,以香叶醇、苯甲醇和2-苯乙醇为主要香气成分,具有浓郁花香、果香和蜜糖香等独有风味的香型。

3.2

青岛红茶  Qingdao black tea

以环胶州湾50㎞为核心产区,以鸠坑群体种及其他无性系良种为主的茶树品种鲜叶为原料,按特有工艺加工而成的弯曲或卷曲形,具有“海香”品质特征的红茶。

4  分级与实物标准样

    青岛红茶按品质差异,分为特级、特一级、一级、二级。按本标准的技术要求分别设一个实物标准样,各为该级产品品质的最低界限。标准样一般每三到四年换配一次。

5  要求

5.1  自然环境

5.1.1  气候

    青岛地处北温带季风区,又濒临黄海,兼备季风气候与海洋气候特点,冬季气温偏高,春季回暖缓慢,夏季炎热天气较少,秋季降温迟缓。空气湿润,降水适中,雨热同季,气候宜人。青岛市年平均气温12.7℃,最热月出现在8月,月平均气温为25.3℃,极端最高气温为38.9℃,最冷月出现在1月,月平均气温为-0.5℃,极端最低气温为-16.9℃。年降水量平均为662.1毫米,春、夏、秋、冬四季雨量分别占全年降水量的17%、57%、21%、5%。年降水量最多为1272.7毫米,最少仅308.2毫米,降水的年变率为62%。年平均相对湿度为73%,7月份最高,为89%;12月份最低,为68%。全年日照时数为2182.8小时。年平均无霜期251天。

5.1.2  土壤

青岛红茶产区土壤类型以黄壤、黄棕壤、石灰岩土为主,土壤质地疏松,理化性质优良,有机质丰富,pH57,主要分布于背风向阳半坡地块。

5.1.3  植被

青岛红茶产区大多位于海拔200m上下,四周植被丰富,森林覆盖率50%以上,主要树种为常绿针叶林、落叶乔木及灌丛。

5.2  种植技术

   NY/T 5018 的规定执行。

5.3  鲜叶

5.3.1  原料要求

采用鸠坑群体种及其他无性系良种为主的茶树幼嫩芽叶为原料。要求色泽新鲜,无劣变或异味,无病虫害叶,不得含非茶类夹杂物。

5.3.2 青岛红茶各等级鲜叶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青岛红茶各等级鲜叶要求

产品级别

鲜叶要求

特级

一芽一叶为主

特一级

一芽一叶、一芽二叶为主

一级

一芽二叶为主

二级

一芽二叶、一芽三叶为主

5.3.3  装运

使用清洁卫生、通气良好的竹篮、篓筐等用具盛装鲜叶原料,长距离运输要有空调降温禁用塑料袋、编织袋等紧压装运。

5.3.4  贮存

5.3.4.1贮存室应干燥、凉爽、荫蔽,用具和地面应保持清洁,无积留残叶和其他夹杂物。

5.3.4.2  贮存要求:

——鲜叶应分清等级,分别摊放。

——雨水叶和非雨水叶应分别摊放,分别萎凋。

5.4  加工技术

应按 NY/T 5019 的规定执行。

5.5  青岛红茶各等级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2  青岛红茶各等级感官指标

级别

外形

内质

形状

整碎

净度

色泽

香气

滋味

汤色

叶底

特级

细紧显金毫

匀齐

乌黑油润

鲜嫩甜香

醇厚甘爽

红艳明亮

柔嫩显芽红匀亮

特一级

细紧有毫

较匀齐

净,稍含嫩茎

乌润

尚鲜甜香

醇厚爽口

红亮

嫩匀红亮

一级

细实有锋苗

匀整

尚净,稍含嫩茎

乌较润

甜纯香

醇厚

红明

尚嫩匀红亮

二级

紧实

较匀整

尚净,有筋梗

乌尚润

纯正

  醇和

红尚明

 尚红尚匀

5.6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3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水分/%                                         

7.0

总灰分/%                                      

6.5

粉末/%                                        

1.0

水浸出物/%                                    

34.0

 

5.7  污染物限量指标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5.8  农药残留限量指标

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5.9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管管理办法》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取样

      GB 8302 规定执行。

6.2  感官指标检验

      GB/T 23776 规定执行。

6.3  理化指标检验  

6.3.1  样品制备

GB 8303的规定执行。

6.3.2  水分检验

GB 8304的规定执行。

6.3.3  总灰分检验

GB 8306的规定执行。

6.3.4  粉末检验

GB 8311的规定执行。

6.3.5  水浸出物检验

GB 8305的规定执行。

6.4  污染物限量指标检验

GB 2762 的规定执行。

6.5  农药残留限量指标检验

GB 2763 的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取样

7.1.1取样以“批”为单位,同一批投料生产,同一批次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同批次产品的品质和规格一致。 

7.1.2 取样按GB/T 8302的规定执行。

7.2  出厂检验  

7.2.1  出厂检验内容为感官指标、水分、粉末、净含量允许短缺量和包装标签。

7.2.2  每批产品应按本标准要求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产品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7.3  型式检验

7.3.1  型式检验为全项目检验。

7.3.2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

——首次批量生产前;

——产品如因原料、工艺、机具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4  判定规则

7.4.1  凡劣变、有异味、污染物限量和农药残留量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

7.4.2  理化指标有一项不合格或感官品质不符合规定级别的,应在原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复检,复检中理化指标不合格的,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感官指标不合格的降级处理。

7.4.3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进行复检;或按GB/T 8302规定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有争议项目进行复验,以此复验结果为准。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标签

    产品的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标签应符合 GB 7718 规定。

8.2   包装 

8.2.1  包装容器应采用干燥、清洁、无异味等不影响茶叶品质的材料制成,包装要求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霉无破损,能保护茶叶品质,适于装卸和贮运。

8.2.2  销售包装应符合SB/T 10035的规定,运输包装应符合SB/T 10037的规定。

8.3  运输

     各种运输工具,应符合清洁、卫生、干燥、无异气味、无污染的要求;运输时,应防潮湿、防晒、防污染,严禁与有毒、有异气味、易污染等损害茶叶品质的物品混装、混运。

8.4  贮存

8.4.1  茶叶产品应贮于清洁、干燥、无异气味、无污染的专用库房,仓库周围应无异味、无污染物。

8.4.2  贮存仓库不得使用化学合成的杀虫剂、灭鼠剂及防毒剂。

8.4.3  在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青岛红茶的保质期不得低于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