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汇报

青岛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汇报

青岛市农业委员会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日益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委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紧紧围绕创建“全国食品最安全城市”目标,牢固树立全程监管理念,大力推进农规模化、标准化和品牌化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2013年我市被省政府授予“山东省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市”称号。近四年来,在农业部例行监测中,我市蔬菜、水果和茶叶的年平均合格率分别为97.2%100%100%,基地蔬菜产品合格率为100%,在计划单列市中位居前列。20137月,徐振溪副市长在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暨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现场会议上代表我市做了典型发言。

一、基本情况

() 监管体系不断完善。着力构建监管、执法、质检三大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能力明显提升。

一是着力构建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市农委设质监处, 89个涉农镇(街道)挂牌成立农产品质量监管公共服务机构, 5362涉农行政村()均配备农产品质量监管员,镇、村级农产品质量监管队伍实现了“从无到有”的跨越式发展。二是着力构建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市级成立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我市8涉农区市成立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全市农业执法人员总数达到96人,市、区市两级农业执法机构均承担着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职能。三是着力构建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建立了以市级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为龙头、6个区市质检站为骨干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

(二)专项整治和农资打假成效显著。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推进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一些区域性、行业性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为确保我市多年来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做出了积极贡献。

三年,累计查处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1040起,查获假劣农资171.4吨、清缴高毒农药1350公斤。全面推行高毒高残留农药定点经营和农药经营备案制度,全市农药产品备案率和高毒农药可追溯率均达到100%。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连续三年被评为“山东省十佳农药监管单位”。

(三)农业标准化扎实推进。实施农业品牌战略,不断加大农业标准制修订和实施推广力度,农业标准化示范带动效应日渐显现。

一是农业标准体系不断完善。我市目前已制、修订地方农业质量标准134项,基本建立起以生产技术规程为主体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二是标准化基地建设初具规模以大沽河现代农业产业带和社区产业园为重点,规范建设“五化”标准(基地企业化、生产标准化、管理规范化、检测制度化、产品无害化)的高端标准化生产基地263处,全市标准化生产面积达到280万亩。三是“三品一标”快速发展。大力发展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三品一标”)为主体的安全优质农产品,全市已认证“三品一标”农产品316个,获证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2.3%,培育国家、省、市名牌农产品36个。20135月,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品质保持与鉴定技术研究项目现场会在我市召开。

(四)监测预警能力显著增强。完善监测制度,构建可追溯体系,初步形成了覆盖全市的农产品质量监测预警网络。

积极构建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依托农业科技110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立了市级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平台, 全市已有150处“三品一标”生产基地建成二维QR码身份识别系统,基地产品贴码上市,建立门户网站、手机短信、12316电话等查询途径,初步实现了基地农产品“生产可记录、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跟踪、质量可追溯”。制定《青岛市农产品例行监测制度》,全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三品”原料基地、重点种植大户和产地批发市场100%纳入监测范围。

  五)应急处置能力明显提升  制、修订《青岛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和《青岛市农药安全使用应急预案》,组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成立了风险评估专家组,建立了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增强风险防控意识,密切关注舆情,加强应急演练,安全风险防控、应急处置和舆论引导能力显著提升。

二、存在问题

 ()农产品质量监管、执法、检测体系亟待建立完善。尽管镇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已经挂牌成立,但是监管手段、人员配备仍存在问题,区市质监机构不健全,村级监管员缺乏激励机制,难以调动工作积极性, 很多监管职责和任务在基层难以落实到位。农业行政执法力量薄弱,人员不足、手段不强,镇级还没有执法队伍,面对120多万农户、6000余家农资生产销售单位以及263个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查处假冒伪劣难以做到全覆盖,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压力很大。质量检测基础设施落后,技术力量薄弱,镇级没有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存在检不了、检不出、检不准、检不快等问题,无法为农产品质量监管和农业执法提供基本的技术支撑。

(二)监管职能界定不明确。国发〔201318号和国办发[2013]24号文件颁布实施后,食品安全监管由食品药品监管和农业两个部门实施。由于农产品生产环节多、周期长,从农田到餐桌,要经过农业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使用、种植、储藏运输、保鲜、包装等多个环节,影响质量安全的因素多,控制技术复杂。在实践中,部门协作还不是很密切,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运输、仓储等环节的质量安全存在监管空白,产地环境监管、农业投入品质量执法检查存在职能交叉。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经费严重不足。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没有专项经费,农产品质量监管、检验检测、农业行政执法等工作不同程度存在经费不足问题,农业标准化生产、“三品一标”认证、农产品产地准出的实施等普遍缺乏政策支持和财政投入,严重制约了工作的正常开展。我市市级农产品质量检测经费每年180万元,完成市食安委下达的每年2000批次检测任务需要400万元检测经费;各区市每年检测经费20-50万元不等,相对于繁重的检测任务, 经费需求还有很大缺口基层农业执法队伍无经费保障,执法设施难以改善,人员待遇难以保证。有些大队没有专用执法车辆,遇到紧急任务很难及时到达现场有的市区没有最基本的调查取证和办案设备有的甚至连工资都无法保证,“以罚养人”现象在个别区市仍然存在。由于缺乏质量监督抽查经费执法检查多局限在查证、查标签等外在形式的检查上,质量监督难以有效落实农业执法没有统一着装,严重影响了农业执法的形象和权威。

(四)农药监管任务艰巨。我市农业正处在由数量增长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的关键时期,个别种植户质量意识法律意识不强,受利益驱使,违规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超量用药或不按安全间隔期规定采收的行为屡禁不止,农药监管任务艰巨。据统计,我市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成本高达2.7亿元(见附1,农药年使用量高达6700吨,其中高毒农药约占1%,农药利用率仅30%左右,每年产生的农药包装废弃物约300吨,已对生态环境、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构成威胁。

    (五)农业标准化建设任重道远 。我市制定的农业标准主要是农业生产操作技术规程,安全标准和环境标准数量严重不足,技术指标落后。由于农技人员数量不足、土地经营分散、农民接受困难等原因,农业标准化生产集中在农业园区和龙头企业,农民标准意识比较淡薄,大多沿袭传统模式粗放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和推广示范工作尚需进一步加强。

(六)信息化基础设施薄弱。加强信息化建设,是提高农产品质量监管水平的基础工作。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信息采集仅注重生产环节, 数量有限、成本偏高。为了适应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 迫切需要与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加强信息交流和共享,增加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七)地方立法工作尚需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颁布实施后,全国已有十余个省市出台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青岛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于20038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101日起施行,为我市的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但修订工作相对落后。

三、对策建议

(一)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监管、执法、检测体系。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当前最急迫的是建立一支市、区市、镇(街道)、村(社区)四级联动的监管队伍,提高监管服务、执法检查和技术支撑能力。要认真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检测体系,确保编制、人员、经费三到位。

一是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市级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为市农委所属副局级单位,实行参公管理,局长1名,副局长2名,设置质量监督处(7人)、监测应急处(7人)、标准认证处(6人)三个处室;区(市)成立质监科(6人);涉农镇(街道)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2-3人);村(社区)设监管员。全市需新增监管人员257人,其中市级19人,区(市)级40人、镇(街道)级198人;配备村级监管员6000人。

二是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均实行参公管理,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撤销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配支队长1名,副支队长2名,设置综合处(8人)、种子执法大队(8人)、肥料执法大队(8人)、农药执法大队(8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大队(8人)、农业生态监察大队(8人)六个副处级内设机构;8个涉农区市设农业行政执法大队(8人);89个涉农镇(街道)设农业行政执法中队(6人)。全市需新增农业执法人员580人,其中市级38人,区(市)级8人、镇(街道)级534人。

三是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市质检中心配主任1名,副主任2名,设综合科(5人)、检测科(12)两个科室;区市级设质检站(12人)全市需新增检测人员66人,其中市级10人,区(市)级56人。

(二)合理界定部门监管职责。出台《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根据国发〔201318号、国办发201324号以及鲁政办发201323文件要求,按照无缝衔接的原则,合理划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农业部门的监管边界,以产地证明为衔接点,签发产地证明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由农业部门负责,签发产地证明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切实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批发市场准入管理的衔接, 建立统一、高效的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确定农业部门和环保部门为农产品产地环境的主要监管部门,农业部门负责监测产地环境质量,环保部门负责查处产地污染事故。制定全市统一的农业投入品质量抽检计划,实施信息共享和检打联动, 避免重复抽检,减少抽检盲区。

(三)强化农药监管。农残超标是制约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核心问题,加强农药特别是高毒农药监管,是从源头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要始终将农药监管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产什么药,卖什么药,谁在卖药,卖药给谁”的工作思路,实施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全程监管。一是大力推行统防统治。出台我市专业化统防统治管理办法,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发展规划,强化政策扶持,加大财政投入,采取药剂补贴、作业补助、以奖代补和植保机械购置补助等方式,鼓励扶持专业化防治组织,采取统一组织、分片包干、集中防治、整村推进工作模式,全面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二是实行低毒生物农药补贴。考虑投入较大,先行对我市蔬菜生产实行低毒生物农药补贴,参照东营市做法,补贴标准为50%,按照2012年全市蔬菜用药总成本7765万元核算,补贴费用每年约需3882.5元。三是实行高毒农药储备制度。借鉴潍坊、威海等地经验,制定高毒农药储备管理办法,禁止52种农药(见附2)在我市销售。由各区市农业、林业等部门确定高毒农药储备数量,严格规范供应渠道和使用范围。

(四)推行标准化生产。实施标准化生产是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治本之策,要把农业标准化作为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举措,制订农业标准化发展规划和推进计划。发展三品一标是推动农业标准化,实现农业比较优势,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措施。要大力实施农产品质量品牌提升工程,制定奖励扶持政策,突出特色培育品牌,提高质量争创品牌,开拓市场做强品牌,努力培育一批特色鲜明、质量稳定、信誉良好、市场占有率高的名牌农产品,品牌带动农业标准化生产,以标准化生产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积极探索和创新政府推动、市场拉动、企业带动的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推广模式,依托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主体,将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不断提升农业生产规模化、产业化、组织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能力和质量安全水平。

(五)加强质量追溯系统信息化建设实施信息化可追溯管理,是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的一项重大基础性工程。要积极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设立专项经费,统一规划管理,加强部门合作,整合信息资源,统一信息标准,实现基础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构建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平台,对农产品生产、包装、储运和销售进行全过程信息跟踪,建立“产地准出,市场准入,标志溯源,实时监控,消费安全”的监管模式。构建农资实时监管操作平台和实名购销平台,记载农资生产、批发、零售、使用等各个环节信息,实现“信息数据化、购销实名化、监管实时化、服务网络化”。

(六)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建立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使农产品质量监管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是做好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加强地方立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特别规定》、《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尽快修订《青岛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或使其上升为地方法规。

(七)保障专项经费。各级政府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重点支持监管机构建设、条件建设、队伍建设、技术培训、农业标准化、投入品监管、风险监测、专项整治和执法办案等,特别要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所必须的交通工具、检验检测设施设备和运行费用等投入,使各级监管部门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条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八)落实属地责任和监管责任。按照属地化管理要求,建立和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者和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和奖惩约束机制,加强对地方政府和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对各区市有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地方在综合性评先创优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督促农业生产经营者、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按照集中连片、方便管理的原则,推行网格化模式,落实精细化管理,加快构建科学、规范、高效的农产品质量监管长效机制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加快制定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明确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程序等,确保责任追究到位。

 

 

附件:

1、我市农作物病虫草鼠害防治成本(农药)估算表

2、禁用和限用农药名录

 

 

 

二○一三年十月七日

 

 

 

 

 

 

 

 

附件1

我市农作物病虫草鼠害防治成本(农药)估算表

(按照2012年数值统计)

作物种类

面积

(万亩)

每亩防治成本(元)

总防治成本

(万元)

粮食

818.4

10

8184

果树

45.5

150

6825

茶树

6.5

100

650

蔬菜

155.3

50

7765

烟叶

0.7

50

35

花生

141.8

15

2127

棉花

4.5

80

360

大豆

18

10

180

地瓜

6.4

70

448

高粱

0.4

20

8

合计

 

 

26582

 

 

 

 

 

 

 

 

附件2

禁用和限用农药名录

 

一、国家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名单(共33种)

六六六、滴滴滴、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80年代以来禁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2003.12.30,第322号公告)
   
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2011.6.15,第1586号公告)
    
二、
 国家在蔬菜果树茶叶虫草药材等作物上限制使用的农药名单(共17种)(注:虽然公告显示有23种,但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蝇毒磷,地虫硫磷,苯线磷6种农药将于201310月禁用,届时将为17种)
   
禁止甲拌磷,甲基异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蝇毒磷,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2002.5.24,第199号公告)
   
禁止氧乐果在甘蓝上使用(2002.4.22,194号公告)
   
禁止三氯杀螨醇和氰戊菊酯在茶树上使用(2002.5.24,第199号公告)

禁止丁酰肼(比久)在花生上使用(2003.4.30)。
禁止特丁硫磷在甘蔗上使用(2002.4.22,第194号公告)

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外,禁止氟虫腈在其他方面的使用。(2009.10.1,第1157号公告)
   
禁止氧乐果、水胺硫磷在柑橘树上使用,禁止灭多威在柑橘树、苹果树、茶树、十字花科蔬菜上使用;硫线磷在柑橘树、黄瓜上使用;硫丹在苹果树、茶树上使用;溴甲烷在草莓、黄瓜上的使用(2011.6.15,第1586号公告)

   三、部分地区禁止使用的农药(2种)

   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注:甲胺磷、克百威停用后,乙酰甲胺磷成为甲胺磷的第一替代品,丁硫克百威成为克百威的第一替代品,但在农药残留检测中, 施用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的农作物,农产品却出现甲胺磷和克百威超标的状况。因此一些国家或地区已禁用或拟禁用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