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农产品品牌创建活动办法
青岛市农产品品牌创建活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名特优农产品品牌创建活动,支持做大做强一批名特优农产品品牌,以打造优势农业产业,全面增强我市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名特优农产品是指在青岛地区生产的种植业产品(含粮棉油、瓜菜、食用菌、水果和茶叶)、水产品和畜产品及其初加工产品,且市场销售量、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第三条 名特优农产品品牌(以下简称品牌)评选认定工作实行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和竞争力为核心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 品牌评选认定工作遵循总量控制、优中择优和无偿、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选活动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对获得“青岛市名特优农产品品牌”和“十大青岛名特优农产品”称号的申请人,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对其产品在生产基地建设、产品营销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青岛市名特优农产品品牌创建活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名特优农产品品牌的评选认定及公示、发布和发证等工作,并对评选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青岛市名特优农产品品牌创建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委,负责名特优农产品品牌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第八条 青岛市名特优农产品品牌创建活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在青岛市名特优农产品品牌创建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评定工作。
第九条 各区市农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辖区内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并形成推荐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辖区内青岛名特优农产品品牌的监督。
第十条 2010年评选出30个青岛名特优农产品品牌和十大青岛名特优农产品。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青岛市名特优农产品品牌的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资格,法人注册地址在青岛辖区;
(二)有健全和有效运行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环境保护体系,建立了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三)按照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
(四)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完善的售后服务;
(五)近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 十大青岛名特优农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在青岛辖区内生产,有固定的生产基地,批量生产至少三年;
(三)有产品注册商标;
(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际标准;
(五)市场销售量、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消费者满意程度高;
(六)产品质量检验合格;
(七)应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称号之一;
(八)为所在区域地名特优农产品。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青岛市名特优农产品品牌”、“十大青岛名特优农产品”称号:
(一)申请人注册地址不在青岛境内,或使用国(境)外商标的;
(二)近三年内,产品在县(区、市)级及以上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质量抽查中有不合格记录的;
(三)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有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生产资料、原材料以及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农业投入品记录的;
(五)生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限制的产品的;
(六)有偷税漏税、掺杂使假、虚假广告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七)有其它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青岛市名特优农产品品牌申报表;
(二)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三)法人登记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产品执行标准和生产中应用的生产操作(加工)规程复印件;
(五)基地租赁合同或与农户签订的订单合同,以及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规模证明材料;
(六) 具有国家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两年内有效检验报告原件,如是复印件必须加盖原检测机构公章;
(七)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中的任一证书复印件;
(八)其他相关证书、证明复印件。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五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六条 市场评价主要是指名特优农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知名度、信誉度以及消费者满意度等。
第十七条 质量评价主要是指名特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品质指标和质量安全水平,包括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认证、产品监督检测和质量投诉情况。
第十八条 效益评价主要是指名特优农产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包括产品市场销售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情况。
第十九条 发展评价主要是指名特优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规模以及对周边农户示范带动水平、区域性产业长远发展影响度。
第二十条 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制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对不同产品确定调查方案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青岛市名特优农产品品牌创建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须于
第二十二条 各区市农业、水产、畜牧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申请人材料,形成推荐意见,于
第二十三条 青岛名特优农产品品牌创建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评选条件,对申报的青岛市名特优农产品进行严格审查,在7月底前初步确定参与评选名特优农产品名单,并通过青岛农经网、青岛日报和青岛电视台等媒体进行公布。
第二十四条 7-9月份,青岛市名特优农产品品牌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以影像和文字资料形式,向社会各界逐一介绍参与活动产品的种养殖及加工过程、质量保证措施和营养品质特点,重点展示其标准化生产流程,提高公众认知度和信任度。
第二十五条 7-9月份,青岛市名特优农产品品牌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媒体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食品安全专家、消费者代表和质检机构等,对参与活动的名特优农产品从标准化种植、加工、包装全过程,尤其是产品质量控制措施进行评价打分,对产品质量抽样检测,综合做出质量评价。
第二十六条 9月上旬,青岛市名特优农产品品牌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在青岛日报、青岛农经网和“12316”服务热线公布投票方法和开通评选投票渠道,接受社会公众有奖投票评选,根据得票数多少确定“青岛市名特优农产品品牌”和“十大青岛名特优农产品”入围产品名单。
第二十七条 10月上旬,青岛市名特优农产品品牌评审委员会参考社会公众投票,审定30个名特优农产品品牌,评选出十大青岛名特优农产品,通过相关媒体对社会发布公示。
第二十八条 10月中下旬,青岛市名特优农产品品牌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对获得“青岛市名特优农产品品牌”和“十大青岛名特优农产品”的生产企业颁发证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获得“青岛市名特优农产品品牌”和“十大青岛名特优农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
(二)采取各种形式,积极宣传名牌产品,向社会展示和推广质量管理经验和成果。
第三十条 获得“青岛市名特优农产品品牌”和“十大青岛名特优农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可以在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它业务活动中使用相关称号。
第三十一条 已获得“青岛市名特优农产品品牌”和“十大青岛名特优农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撤销其称号:
(一)转让或扩大适用范围者;
(二)产品质量发生重大事故,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者;
(三)在评选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第三十二条 各级农业行业主管部门要对获得“青岛市名特优农产品品牌”和“十大青岛名特优农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质量和信誉检查;申请人应主动配合。
第三十三条 对冒用、伪造“青岛市名特优农产品品牌”和“十大青岛名特优农产品”称号的,应依法查处。
第三十四条 参与评选认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漏申请者产品机密或者干扰评选认定工作导致评选认定不公正者,依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做出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青岛市名特优农产品品牌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评选认定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申诉人、举报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标明真实身份,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青岛市名特优农产品品牌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举报、申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做出答复,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保护举报、申诉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名特优农产品品牌创建活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