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市农产品(种植业)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莱西市农产品(种植业)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制定依据

1.1《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1.4《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农市发[200611号);

1.5《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工作原则

2.1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2.2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落实各自的职责。

2.3科学决策、依法应急

采用先进技术,实行民主决策,依法规范程序,确保事故处置科学、有效。

2.4加强监测、群防群控

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2.5及时反应、快速行动

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态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

3.事故分级

莱西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3.1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级) 

3.1.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危害范围超出市行政管辖区域,严重损害莱西市相关产业发展,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3.1.2超出事发地镇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1.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1.4市政府认为需要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3.2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级) 

3.2.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市内2个镇(街道)行政区域的;

3.2.2造成伤害人数1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3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级) 

3.3.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镇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3.3.2造成伤害人数5人以上,10人以内,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4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3.4.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镇级行政区域2个以上村,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3.4.2造成伤害人数5人以内,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4.3镇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组织体系

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 

4.1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4.1.1职责

1)负责与青岛市农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衔接;

2)研究决定启动应急级别;

3)调查处置重大、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对较大和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4.1.2总指挥:由市农业局局长担任。

4.1.3副总指挥:由市农业局分管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4.1.4成员:局办公室、质管科、法规科、生产科、产业化办、执法大队,市种子站、果树站、植保站、环能站、农产品质检中心主要负责人,以及各镇(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4.1.5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局质管科,质管科科长兼主任,相关站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视情况从有关成员单位抽调。

4.1.6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及处置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协助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组织协调;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的车辆调度和后勤物资保障。

2)法规科:参与农业投入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3)质管科:负责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牵头做好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协调工作;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有关情况;组织召开指挥领导小组会议。

4 生产科:负责转基因产品突发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5)产业化办:参与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6)执法大队:参与农业投入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等工作。

7)果树站:负责果品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8)植保站:负责肥料、农药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9)环能站:负责农业环境污染方面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10)种子站:负责农作物种子质量安全方面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11)农产品质检中心:参与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产地环境监测评估及产品质量检测等工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成员单位时,由指挥部确定牵头单位。

各成员单位对发现的各种农业质量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应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在调查处理中应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整个工作结束后,要写出总结报告。

4.1.7指挥部办公室地址:莱西市文化路1号,邮编:266071

电话:0532-88488769传真:0532-88484384

邮箱:lxncpzlglk@163.com

4.2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4.2.1事故调查组 

1)组成: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环节,指定相关单位牵头具体负责。同时,根据需要成立专家咨询组,协助调查工作。

2)职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监督相应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专家咨询组负责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4.2.2事故处理组 

1)组成: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 

2)职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农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交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4.2.3综合组 

1)组成:局办公室牵头,相关站(室)抽人组成。

2)职责:负责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

5.监测、预警、报告、举报、通报

5.1监测与预警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加强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时节的监督抽查,及时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5.2报告

5.2.1初始报告

发生或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时,以下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事发乡镇政府或县级农业部门报告。

1)农产品种植、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

3)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5)消费者;

6)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5.2.2逐级报告

遵循从下至上逐级报告原则,允许越级上报。

1)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镇级人民政府报告。

2)镇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在采取措施的同时向级人民政府和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在采取措施的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5.2.3报告要求

1)初次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必要时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处理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事故鉴定结论、事故处理工作总结,要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5.3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5.4通报

5.4.1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

5.4.2对可能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险情,视情况向社会及时通报,避免风险和危害范围进一步扩大。

5.4.3 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或有关国家通报时,由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报市港澳办、台办或市外办。

6.事故现场保护

6.1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人和第一个接到报告的机关、部门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到医院诊断救治。

6.2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人和第一个接到报告的机关、部门应当切实保护现场,封存引发中毒事件的产品样品。

6.3事故发生后,第一个接到报告的机关、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加强对有关责任人的控制,不允许其外出,以等候调查处理。

7.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7.1分级响应 

7.1.1一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级)时,由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县镇级农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工作。

7.1.2二级响应。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级)时,由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县镇级农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工作。

7.1.3三级响应。发生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级)时,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镇级农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工作。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派督察组指导。

7.1.4四级响应。发生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级)时,由镇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派督察组指导。

7.2响应的升级

当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

7.3响应的降级

当事故危害已逐步消除,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降低响应级别或撤消预警。

7.4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7.5响应的终结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8.后期处置

8.1做出结论,提出处理意见

根据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做出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包括人员安置、污染物处理等。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8.2责任追究 

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8.3总结报告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完成总结报告,逐级上报至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9.应急保障

9.1 技术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受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或其他单位的委托,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9.2物资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应当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设备,其资金来源列入同级农业部门的预算。

9.3演习演练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处置演习演练。

9.4教育培训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广大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教育,增强质量安全意识。提高抵御风险、应急处置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