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续展审核规范

绿色食品续展审核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续展审核工作,保证续展认证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绿色食品续展认证程序》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的续展审核,是指符合资质的检查员依据绿色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对续展申请材料、产地环境质量、产品质量以及现场检查评估表等实施认证审查的过程。

第三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续展审核工作实施统一管理,省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绿办”)具体承担续展审核工作。

第四条 基本要求

(一)审核人员必须是中心注册的有资质的检查员;

(二)续展审核应按照绿色食品相关标准及要求,本着规范、科学、公正、客观的态度,确保审核质量;

(三)省绿办应做好续展材料的归档管理工作;

(四)省绿办报送中心的材料应按规定的顺序装订,并编制目录和页码。

第五条 续展材料及装订顺序

(一)      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

1.《绿色食品续展认证申请书》;

2. 法定资质文件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国家强制要求办理的有关证书等);

3.经核准的绿色食品证书复印件;

4.续展期原料购销合同(或协议)、批次购买票据复印件(包括公司与基地的协议或合同、基地清单);

5.自有基地证明材料;

6.预包装产品包装标签或设计样;

7.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      现场检查材料

1.             绿色食品续展认证现场检查计划;

2.             绿色食品续展认证现场检查计划确认回执表;

3.             绿色食品续展认证现场检查评估表(附照片)。

(三)  环境质量及产品质量情况

1.证书有效期内中心年度监督抽检产品检验报告(原件、复印件均可)。

2.如需要实施环境监测和产品检测的,提供以下材料:

(1)    环境监测任务通知书和环境质量监测报告;

(2)    产品抽样单和产品检验报告。

(四)      《绿色食品续展认证报告》

第六条 审核项目及要求

(一)续展条件

1.申请人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展申请;

2.申请人已认真执行了《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二)《绿色食品续展认证申请书》

1.打印或用钢笔、签字笔等正楷如实填写,字迹整洁、术语规范、印章清晰。所有表格栏目不得空缺,如不涉及本项目,应在表格栏目内注明“/”;如表格栏目不够,可附页。

2.《保证续展产品执行绿色食品标准和规范声明》应填写齐全、

规范,不得缺少续展产品名称、法人代表签字和申请人盖章。

3.续展认证申请书中续展申请人、续展产品名称应与上一用标周期绿色食品证书中生产商和产品名称一致。对于续展申请人名称或商标变更者,需提供以下材料:

1)变更单位向省绿办提交申请变更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2)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

3)新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商标转让协议;

4)省绿办的审核意见(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省绿办公章)。

4.续展产品名称应为商品名,并能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同时

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三)法定资质文件复印件

    1.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名称应与申请人及公章一致,营业期限

应在有效期内,经营许可范围应包括续展产品类别,并应有发照机关

盖章。

2.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人应与申请人一致,并应在有效期内。

如不一致,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商标变更证明、商标使用许可证明、商标转让协议等。

3.国家强制要求办理的有关证书复印件。包括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采矿许可证、野生采集产品许可证、野生动物驯养许可证等。核实证书中批准单位名称与申请人是否一致,核实批准产量能否满足申报量,并检查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四)经核准的绿色食品证书复印件

申请人、产品名称、产量、注册商标与证书中生产商、产品名称、产量及商标的一致性。

(五)续展期原料购销合同、批次购买票据复印件和基地清单等

1.原料为公司自有基地生产的,应提供自有基地证明材料。

2.原料供应为“公司+基地+农户”形式的,如基地无变化,提供公司与基地签订的有效期为三年(含三年)以上、能满足申请产品生产需要的合同(或协议),并附基地清单;如基地面积增加或范围改变,应提供相关合同(或协议)、基地清单和农户清单样本及公司对基地的管理制度等。

3.外购绿色食品原料的,提供原料订购合同(或协议)及近期批次购买发票复印件,并审核以下内容:

(1)         合同(或协议)中购销双方与申请人和原料生产单位一致;

(2)             绿色食品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3)             合同(或协议)有效期应保证三年(含三年)以上;

(4)             合同(或协议)应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5)             通过记录、网络、电话或向中心查询等手段核实原料是否

供给其它单位,现有原料产量能否满足续展产品的生产需要;

(6)             近期发票复印件中购销双方应与合同中一致。

4.原料从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采购的,应按照《关于绿色食品生产企业使用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原料的有关规定》(中绿认[2007]185号)提供相关材料。

5.加工产品原料应同时符合《关于绿色食品加工产品原料的有关规定》(中绿认[2005]124号)。

(六)预包装产品包装标签或设计样

1.包装标签上生产单位应与续展申请人一致;

2.包装标签上商品名应与续展产品名称一致,同时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3.产品配方应与续展申请书和现场检查评估表中产品原料组成

一致;

    4.包装标签设计应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七)现场检查评估表

1.评估表可以打印或用钢笔、签字笔等填写;

2.评估表必须填写完整、规范,并按客观事实描述,不得填写“有、无、是、否”等含糊语言;

3.现场检查时间应与现场检查计划、现场检查照片时间一致,检查时限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4.评估表中检查员专业、级别和人数应符合绿色食品现场检查

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八) 现场检查照片

1.应包括现场检查要求的首次会议、实地检查、随机访问、查阅文件(记录)、总结会等五个步骤;

2.现场检查照片中应有检查员在场,并有时间显示;

3.现场检查照片中检查员应与现场检查计划和评估表中检查员一致。

(九) 环境质量情况

产地范围、面积、环境质量中任一项发生变化且需要进行环境监测的,应审核以下内容:

1.申请人提供土壤监测背景值、水质监测报告或大气监测报告的,应审核监测范围是否覆盖产地范围,水质监测报告是否为1年内县级或县级以上农业、环保等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报告,且监测数据应符合《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技术条件》(NY/T391-2000)的相关要求。

2.由绿色食品定点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监测的,应有《环境监测

任务通知书》和《环境质量监测报告》,上述表格填写应完整、有效。《环境质量监测报告》中监测项目应符合《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技术条件》(NY/T391-2000)的相关要求。

(十) 产品质量情况

1.对于证书有效期内中心年度监督抽检合格产品,应审核以下内容:

1)产品检验报告检测项目应与中心年度抽检计划中所列项目一致,应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要求;

2)产品检验报告格式规范性应符合要求(如签字、盖章、标

注检出限、受检单位名称与续展申请人的一致性、受检产品名称与续展产品名称的一致性等);

3)免予抽样检测的同类系列产品数应按《绿色食品 产品抽样准则》(NY/T896-2004)确定。

2.需要抽样检测的产品应审核以下内容:

1)《绿色食品 产品抽样单》应填写完整、规范,抽样单位与被抽样单位应签字、盖章;

    2)产品检验报告执行标准及检测项目应符合要求;

    3)产品检验报告格式规范性应符合要求;

4)产品抽样数应按《绿色食品续展认证程序》确定。

(十一)绿色食品续展认证报告

1.应为中心统一制定格式;

2.报告中续展申请人、续展产品名称及商标、产量应与续展材料中一致;

3.各项目情况应填写齐全、检查员应签署意见并签名;

4.省绿办负责人应签署意见并签名;

5.省绿办应加盖公章。

第七条 本规范由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