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 豆类 NY/T285—2003

绿色食品 豆类 NY/T285—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T285—2003

绿色食品 豆类

Green food--Pulse

                               农业部2003-12-01发布  2004-03-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代替NY/T285—1995《绿色食品  大豆》。

NY/T285—1995《绿色食品  大豆》是绿色食品大豆单一性标准,本标准为绿色食品豆类(包括大豆类和其他豆类,如:小豆、绿豆、豌豆、蚕豆、芸豆等)的综合性标准;本标准比原标准增加了5类新型农药残留的卫生指标,并对原标准中部分卫生指标限量作了验证调整。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部大豆及大豆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南云、鞠洪文、张志华、张建勤、王满生、王艳玲。

绿色食品  豆类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豆类的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贮存及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绿色食品豆类的生产和流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1352  大豆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8  食品中氟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GB/T 5009.36  粮食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104  植物性食品中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10  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

GB/T5491  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

GB/T5492  粮食、油料检验  色泽、气味、口味鉴定法

GB/T5493  粮食、油料检验  类型及互混检验法

GB/T5494  粮食、油料检验  杂质、不完善粒检验法

GB/T5497  粮食、油料检验  水分测定法

GB/T5511  粮食、油料检验  粗蛋白测定法

GB/T5512  粮食、油料检验  粗脂肪测定法

GB/T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T8611  油脂业用大豆

GB/T8612  豆制食品业用大豆

GB/T10459  蚕豆

GB/T10460  豌豆

GB/T10461  小豆

GB/T10462  绿豆

NY/T391  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技术条件

NY/T393  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

LS/T3103  菜豆、豇豆、精米豆(竹豆、榄豆)、扁豆(原ZB  B23 006)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绿色食品  green  food

见NY/T391。

3.2 

纯粮率  pure  matter  rate

见GB 1352、GB/T10459、GB/T10460、GB/T10461、GB/T10462、LS/T3103。

3.3

杂质  foreign  matter

见GB1352、GB/T10459、GB/T10460、GB/T10461、GB/T10462、LS/T3103

3.4 

不完善粒  unsound  kernels

见GB1352、GB/T10459、GB/T10460、GB/T10461、GB/T10462、LS/T3103

3.5 

    色泽和气味  colour,odour

见GB1352、GB/T10459、GB/T10460、GB/T10461、GB/T10462、LS/T3103

3.6

大豆互混限度

见GB1352。

3.7

其他豆类互混限度

见GB/T10459~10462和LS/T3103。

4  分类

根据豆类的用途,本标准将其分为大豆和其他豆类(小豆、绿豆、豌豆、蚕豆、芸豆)。

4.1  大豆类

根据大豆的用途分为两类。

4.1.1  豆制食品业用大豆:见GB/T8612。

4.1.2  油脂业用大豆:见GB/T8611。

4.2  其他豆类

4.2.1  绿豆:见GB/T10462。

4.2.2  小豆:见GB/T10461。

4.2.3  豌豆:见GB/T10460。

4.2.4  蚕豆:见GB/T10459。

4.2.5  菜豆(芸豆);见LS/T3103。

5  要求

5.1  产地环境质量

应符合NY/T391的规定。

5.2  原料要求

    原料必须是按照绿色食品豆类生产操作技术规程生产的大豆或其他豆类。

5.3  质量要求

5.3.1  大豆质量要求

5.3.1.1  油脂业用大豆:各项指标应符合GB/T8611中的质量要求。

5.3.1.2  豆制食品业用大豆:水溶性蛋白(干基)应符合GB/T8612中的质量要求。

5.3.2  其他豆类质量要求

5.3.2.1  蚕豆:各项指标应符合GB/T10459中二等及其以上的质量要求。

5.3.2.2  豌豆:各项指标应符合GB/T10460中二等及其以上的质量要求。

5.3.2.3  小豆:各项指标应符合GB/T10461中二等及其以上的质量要求。

5.3.2.4  绿豆:各项指标应符合GB/T10462中二等及其以上的质量要求。

5.3.2.5  菜豆(芸豆):各项指标应符合LS/T3103中二等及其以上的质量要求。

5.4  卫生要求

卫生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卫生要求

项   目

指   标

磷化物(以PH3计)/(mg/kg)

<0.020*

氰化物(以HCN计)/(mg/kg)

<0.015*

二硫化碳(以CS2计)/(mg/kg)

<0.1*

敌敌畏/(mg/kg)

≤0.1

乐果/(mg/kg)

≤0.05

马拉硫磷/(mg/kg)

≤0.5

杀螟硫磷/(mg/kg)

≤0.2

倍硫磷/(mg/kg)

≤0.05

六六六/(mg/kg)

≤0.05

滴滴涕/(mg/kg)

≤0.05

黄曲霉毒素B1/(ug/kg)

≤4

砷(以As计)/(mg/kg)

≤0.5

汞(以Hg计)/(mg/kg)

≤0.02

铅(以Pb计)/(mg/kg)

≤0.5

镉(以Cd计)/(mg/kg)

≤0.1

氟(以F计)/(mg/kg)

≤1.0

西维因/(mg/kg)

≤1.0

氯氰菊酯/(mg/kg)

≤0.05

氰戊菊酯/(mg/kg)

≤0.1

溴氰菊酯/(mg/kg)

≤0.1

抗蚜威/(mg/kg)

≤0.05

  注1:其他农药使用方式及其限量应符合NY/T393的规定。

  注2:表中带*的值表示方法的最低检出限。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理化要求的检验方法按GB/T8612、GB/T8611、GB/T5492~5512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6.2  磷化物、氰化物、二硫化碳按GB/T5009.36执行。

6.3  敌敌畏、乐果、马拉硫磷、杀螟硫磷、倍硫磷按GB/T5009.20执行。

6.4  六六六、滴滴涕按GB/T5009.19执行。

6.5  黄曲霉毒素B1按GB/T5009.22执行。

6.6  砷按GB/T5009.11执行。

6.7  汞按GB/T5009.17执行。

6.8  铅按GB/T5009.12执行。

6.9  镉按GB/T5009.15执行。

6.10  氟按GB/T5009.18执行。

6.11  西维因、抗蚜威按GB/T5009.104执行。

6.12  氯氰菊酯、氰戊菊酯、溴氰菊酯按GB/T5009.110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批次

同一生产基地、同一播种期生产的豆类,经收获、加工、包装出厂的产品为同一批次。同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交收检验,出厂时应附有生产厂技术检验部门签署的质量合格证。

7.2  抽样方法

按GB5491规定执行。

7.3  交收检验

    交收检验项目为质量要求的全部检验项目。

7.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包括本标准5.3和5.4规定的全部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b)  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

c)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5  判定规则

7.5.1  受检样品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者则判定该产品为合格。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产品为不合格。

7.5.2  受检样品检验不合格时,应按7.2规定重新加倍抽取样品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最终检验结果。

8  标志和标签

8.1  标志

包装上应标注绿色食品标志,其标注办法按《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执行。

8.2  标签

包装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

9  包装、运输、贮存

9.1  包装

9.1.1  包装标志

包装上应标注储运图示标志,具体标注方法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9.1.2  包装材料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卫生要求,还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9.1.3  包装要求

包装容器封口严密,不得破损、泄漏。

9.2  运输

    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有异味的物品混运。

9.3  贮存

在避光、常温、干燥和有防潮、防鼠设施处贮存。

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有异味的其他物质混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