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办事指南

办事指南

 一、申请人所需条件

1.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主体应当具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具有组织管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承担责任追溯的能力,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2. 行政部门和纯流通企业不能作为申请人;
3.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报范围,严格限定在农业部公布的《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附录一)(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699号)范围内。
4. 200951起,凡不在目录范围内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一律不再受理;从200951,不再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非生产性的农技推广、科学研究机构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
5. 200991,将拥有经培训合格的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作为申报单位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资质条件之一;
6. 关于无公害整体认证所需条件详见《关于实施无公害农产品整体认证的意见》。
二、办理程序
    1. 
提出申请
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本着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区县(光明食品集团)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构(简称工作机构”)提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一体化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1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复查换证)申请书》;
    1.2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者必须具备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1.3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质量控制措施; 
    1.4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
    1.5 
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现状评价报告》;
    1.6 
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
    1.7 
规定提交的其他相应材料。
    
材料1.51.6在申报后期按需提供。
    
申请产品扩项认证的提交材料1.11.41.6和有效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申请复查换证的,提交材料1.11.61.7和原《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及《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其中材料1.6的要求按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复查换证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执行。
1.8 关于无公害整体认证的条件及所需材料详见《关于实施无公害农产品整体认证的意见》。
2. 认证审查
2.1 受理和预审。区县工作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负责完成对认证申请的受理和预审工作。符合受理要求的,由区县工作机构负责人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报告》(以下简称《认证报告》)表1地级工作机构审核意见栏中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工作机构印章,并编制本区县(光明食品集团)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信息登录表》,连同申请材料报送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时整改、补充材料或不予受理。
2.2 初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自收到区县工作机构上报的整套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登记、编号,登录有关认证信息,完成对认证申请的初审工作。通过初审的,在《认证报告》上签署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检查员意见、产地认定终审意见及产品认证初审意见,并签字盖章后,连同申请材料、《现场检查报告》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信息登录表》等整套材料及时报送各业务对口部直分中心复审。同时,报请市农业委员会签署产地认定终审意见,并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未通过初审的,书面告知地市级工作机构通知申请人限时整改、补充材料或不予受理。
2.3 复审。部直分中心自收到省级工作机构上报的整套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负责完成对认证申请的复审工作。通过复审的,在《认证报告》上签署检查员意见和部直分中心复审意见并签字盖章后,连同申请材料、《现场检查报告》和现场核查报告(如有)报送部中心。未通过复审的,书面告知省级工作机构通知申请人限时整改、补充材料或不予受理。
2.4 终审。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专家评审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自收到部直分中心上报的整套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认证申请及初审、复审情况及时报请中心领导审定,组织召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由秘书处报请部中心领导审定,并在《认证报告》上签署终审意见、签字盖章,同时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证书》。未通过评审的,书面告知部直分中心通知申请人限时整改、补充材料或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