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

山东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

第一条 根据农业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凡在本省辖区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以下简称产地认定)。
第三条 申请产地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行业协会、农民合作组织及个人,对于各类以行政名称(如人民政府、农业局、村委会等)申报的单位不予受理。
(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以下简称产地)应具备一定规模且集中连片,并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其中粮油作物2000亩以上;菜、果、茶大田500亩以上,保护地300亩以上;食用菌5000平方米以上。其他作物视具体情况确定。
(三)产地周围3公里以内不能有工业“三废”未达标准排放企业及其它污染源。大田产地应远离交通主干道0.1公里以上。
(四)产地必须以特定方式明确区域范围,并且应在醒目位置设立绿底白字产地标志牌,标明产地范围、产品品种、基地责任人、批准单位、建设单位及时间。产地要绘制产地位置图和产地分布平面图。
第四条 申请产地认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四份)和软盘(一张):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
(二)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三)产地环境状况说明;
(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五)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六)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
(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八)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可向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局申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和相关资料,也可从中国农业信息网站(http://www.agri.gov.cn)下载获取。
第五条 县(市、区)农业局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出具推荐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和软盘报所在市农业局;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 市农业局自收到县(市、区)农业局的推荐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审。符合要求的,出具推荐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和软盘报省农业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农业质量管理办公室,下同);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有关县(市、区)农业局,由县(市、区)农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省农业厅自收到市农业局的推荐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在30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符合要求的,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参加的检查组对产地进行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有关市农业局,市农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
现场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第三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内容是否属实;
  (三)其他影响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因素。
  现场检查完毕后,要填写“产地现场检查情况表”,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交省农业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第八条 省农业厅对“产地现场检查情况表”和现场检查报告进行审查,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有关市农业局。符合要求的,由市农业局通知申请人委托省农业厅确认的检测机构对其产地环境进行抽样检验;不符合要求的,也由市农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检验,出具环境检验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分别送省农业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和委托人。
  第十条 省农业厅对材料审查、现场检查、环境检验和环境评价均符合要求的,作出认定终审结论,并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并在证书颁发之日起30日内,将获得证书的产地名录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同时通知有关市农业局。
  第十一条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90日内按本程序重新办理。
  第十二条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农业厅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一)产地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二)产地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要求的;
  (三)擅自扩大产地范围的。
  第十三条 本程序由山东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