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沼气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沼气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沼气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农村沼气设施建设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 沼气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负责分配、使用和管理。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审核并落实沼气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拨付沼气专项资金,对沼气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等;省农业厅主要负责根据全省农村沼气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编报沼气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年度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和沼气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检查,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等。市、县(市、区)财政、农业、畜牧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第四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农村沼气建设规划,增加资金投入,同时会同同级农业、畜牧部门采取民办公助、以奖代补、以物抵资等多种形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形成以财政投入为引导、社会投入为主体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二章 沼气专项资金使用
第五条 使用范围
(一)户用沼气设施建设;
(二)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单体池容500立方米以上(含500立方米)的大型沼气工程建设;
(三)对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财政投入大、群众积极性高、户用沼气项目建设进度快的市、县(市、区)的奖励。奖励资金全部用于支持农村户用沼气服务体系建设;
(四)省级编制农村沼气建设规划、组织项目论证、实施管理等项工作。
第六条 补助标准
(一)户用沼气设施建设。采取以物抵资方式,30个欠发达县每户补助不低于1000元,其他县(市、区)每户补助不低于800元,全部用于采购灶具、配件及建材,免费发放给农户。
(二)大型沼气工程建设。按照不超过工程总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根据全省农村沼气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沼气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制定下达农村沼气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确定农村沼气建设的任务、重点和工作要求等。
第八条 各市农业、财政部门会同畜牧部门根据申报指南和本地区农村沼气建设发展规划,确定项目县(市、区)名单。
第九条 项目县(市、区)农业、畜牧、财政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项目申报公告,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条 户用沼气设施建设由农户自愿报名,填写《山东省农村户用沼气建设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并以村为单位报送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对农户报名率超过60%的村进行审核后,向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实施大型沼气工程建设,须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山东省农村大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申请表》(见附件2),并向县(市、区)农业、畜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上述申请经县(市、区)、市农业、财政部门会同畜牧部门逐级审查、汇总后,报送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省农业厅、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农口部门,对各市上报项目进行审核后,下达农村沼气项目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确定的农村沼气项目年度建设计划,下达项目资金。大型沼气工程建设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工程建设进度,采取县级报账方式,分次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所拨资金不得超过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60%,其余补助资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报账拨付。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省农业厅、省财政厅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户用沼气灶具及配件的供应商及最高限价,并组织项目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与中标单位谈判确定最终价格和供货方式等,签定供货合同。供货合同副本应报省农业厅备案。农村户用沼气设施所需建材由项目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组织统一采购。
第十六条 项目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要制定严格的沼气灶具及配件、建材发放程序,确保物资及时便捷发放到农户。
第十七条 项目县(市、区)农业部门要对沼气专项资金支持建设的沼气设施建立档案,并在相关设施上加注标识、编号和建设时间等。
第十八条 大型沼气工程建设,须在农村沼气项目年度建设计划下达后开工,项目建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农业、畜牧、财政部门要层层签订项目建设责任书,明确项目建设期限、质量和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农业、畜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要求组织项目实施。沼气设施设计单位、施工人员须具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格)证书。项目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须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农业、畜牧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沼气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使用效益的发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沼气专项资金。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县(市、区)农业、畜牧、财政部门要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示项目村名单、项目建设内容、物资发放情况等。乡(镇)政府负责将农户名单、项目建设内容、物资发放情况及售后服务内容、施工单位名称及资质等在所在村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市农业、畜牧、财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对农村沼气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向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组织统一验收和综合考评,验收和综合考评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沼气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验收不合格的,取消项目县(市、区)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资格,并限期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印发的《山东省农村沼气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农〔2006〕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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