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9号)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为保护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的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粮食安全,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民增收。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粮棉油等大宗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良种繁育、土地复垦等中低产田改造项目,草场改良、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生态林建设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配套改造项目。

  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遵循“区域化布局、规模化开发、基地化建设、产业化经营、标准化生产、外向化发展”的基本思路,坚持创新机制,强化管理,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和投资政策。

  第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效益优先,兼顾公平;

  (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三)集中投入,不留缺口;

  (四)奖优罚劣,激励竞争。

  农业综合开发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

  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规模开发,产业化经营;

  (三)依靠科技,注重效益;

  (四)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自下而上申报。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县(市、区)。粮食主产县(市、区)根据《国家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建设规划》、《山东省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确定。

  第九条 土地治理项目以中低产田改造为重点,结合全省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基本农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特别是粮食生产能力,努力打造全省粮食生产核心区。坚持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农业、林业、水利、科技、管理 措施综合配套,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

  土地治理项目扶持对象以农民为重点。

  第十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以粮油、畜牧、果品、蔬菜、水产等山东优势产业和《山东省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确定的优势农产品为重点,加强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扶持产业化龙头企业,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劳动力转移。

  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的对象包括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省级确定的发展潜力大、辐射带动作用明显、与农民利益联接紧密的龙头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

  第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县,按照“总量控制、适度进出、奖优罚劣、分级管理”的原则管理。开发潜力不大的县(市、区)适时退出,开发工作不力的县(市、区)暂停开发,严重违纪、违规的县(市、区)撤销开发县资格,具体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暂行办法》执行。鼓励各市实行项目县轮换制。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省、市、县财政应根据财政部确定的我省地方财政资金与中央财政资金配套比例落实配套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省级财政资金总体上不低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80%。市、县两级财政承担20%的地方财政配套,其中市级不低于10%。菏泽所属的各县(区)及省政府确定的其它经济欠发达县的县级财政配套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第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的扶持对象应有必要的投入。

  土地治理项目的农村集体和农民筹资(含以物折资)投劳要严格按照“农民自愿,量力而行,民主决策,数量控制”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进行筹集,并纳入村内“一事一议”范畴,要达到并不得突破中央财政资金的50%。

  农民筹资投劳数额和形式要执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一事一议”筹资投劳有关规定。筹资与投劳折资的比例由各项目县(市、区)根据当地情况自行确定。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筹资投劳的新机制、新办法,引导农民增加开发投入。

  投劳主要用于田间排灌渠道及小型蓄水工程开挖、土地平整、田间机耕路修筑和植树等所需的劳务;筹资主要用于工程建设所需的材料、设备等。对项目区农民购置农机具、购买良种、修建机电井等予以财政补贴,农民出资部分可视同筹资,不受“一事一议”限额标准限制。

  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自筹资金应不低于财政投资的50%。

  第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采取补贴、贴息、有偿扶持等多种形式,吸引金融资金、民间资本、工商资本以及外资,逐步扩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入。

  第十五条 中央和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分配以综合因素法为主,按资源条件和工作绩效考核情况测算各市中央和省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产业化经营项目中央和省财政资金投资指标为参考规模,具体投资数额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确定。

  每年新增财政资金重点用于农业主产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

  第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原则上7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3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逐步加大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投入。

  第十七条  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的财政资金全部无偿投入。

  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财政资金实行有偿和无偿扶持相结合,以有偿扶持为主。财政资金可以投资参股产业化经营项目,具体办法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水库、塘坝及拦河坝的改建、扩建、加固、新建;总装机容量在500OKW以下的机电排灌站的改造、续建、新建及其配套的35KV以下输变电设备;新打、修复机电井及配套的机、泵和lOKV以下的输变电设备;灌排渠道开挖、疏浚、衬砌及配套建筑物;发展节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喷滴灌设备。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及其管理办法国家农发办另行制定。

  (二)修建农田机耕路所需沙石料、改良土壤所需绿肥种子及秸秆还田机械设备、机械平整土地的施工;优良品种的购置、繁育及加工所需的工程设施、配套设备;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所需的小型仪器设备及示范、培训;购置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的补助等。

  (三)营造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所需的苗木购置(或苗圃建设)及工程设施;牧区改良草场所需种子购置、灌溉设施、草场围栏、青贮窖、饲料加工、牲畜棚圈等。

  第十九条 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产品整理、分级、清洗、包装等采后处理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二)养殖基地建设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及输变电设备等,种苗繁育、品种改良设施,养殖基地生产设施,专用饲料小型生产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三)农产品加工项目所需的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原料库、低温库、加工设备、辅助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基地的农户进行技术培训等。

  (四)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储藏保鲜项目所需的气调库、预冷库、低温库、设备购置安装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的交易场所建设等。

  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财政无偿资金应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实施方案所需费用,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所发生的费用,部分必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补助。

  第二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其他使用范围包括:

  (一)贷款贴息。从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中单独安排资金,专项用于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范围的贷款项目的贴息。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县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费。按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财政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按3.5%提取,1000万元以下的其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1.5%提取,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5%提取。项目管理费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项目实地考察、检查验收、业务培训、项目及工程招标、资金和项目公示以及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实施方案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补贴、购置车辆等行政经费开支。省、市级农发机构由本级财政预算单独安排事业费用于项目管理各项支出,不得另提项目管理费。

  (三)土地治理项目主要单项工程监理费及其勘察设计费。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按实际支出数计入项目工程成本。具体办法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