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山东省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3-01-16 访问次数:31

 

 

  1 总则

  1.1  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控制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危害,最大限度地减轻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保障农业生态、生产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农业部《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农业部《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1.3  工作原则

  1.3.1  统一管理,分工协作

  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保证对突发事件的有效控制和快速处理。

  1.3.2  分级管理,属地负责

  根据突发事件发生区域和危害程度,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实行四级预警和应急处理。

  1.3.3  整合资源,信息共享

  整合现有人员、资金、设备、物资、信息等资源,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实现资源共享。

  1.3.4  快速反应,科学应对

  建立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快速预警和及时处理机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善后等应急措施紧密衔接,高效、快捷、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1.3.5  加强宣传,公众参与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环境意识,鼓励公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加强防范。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农业生产本身因不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膜及植物生长调节剂等造成的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

  1.5 突发事件分级

  按照发生的范围、危害和损失的程度,分四个等级。

  1.5.1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级: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2)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3) 造成5000亩以上农田污染的。

  (4) 造成社会影响特别严重的。

  (5) 造成跨省污染的。

  1.5.2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级: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2) 造成30人以下10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3) 造成1000亩以上5000亩以下农田污染的。

  (4) 造成社会影响严重的。

  (5) 造成跨市污染的。

  1.5.3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级:

  (1)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2) 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3) 造成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农田污染的。

  (4) 造成社会影响比较严重的。

  (5) 造成跨县(市、区)污染的。

  1.5.4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级:

  (1) 因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2) 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中毒的。

  (3) 造成100亩以上500亩以下农田污染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决策领导机构

  省农业厅成立省级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厅长任总指挥,分管厅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厅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科技处、生态农业处、农技总站、土肥总站、植保总站、农业环保总站、种子总站等有关处室(站)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有关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行动方案及其有关规定,决定启动、变更、结束应急预案,协调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之间的联系和行动,及时向省政府和农业部报告,落实省政府和农业部下达的指令。

  2.2  日常管理机构

  省农业厅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挂靠省农业环境保护总站,由厅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科技处、生态农业处、农技总站、土肥总站、植保总站、农业环保总站、种子总站等单位派员组成,省农业环境保护总站站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信息沟通、组织协调、事故鉴定、业务指导、监督检查、信息收集等;拟订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预警与处理的有关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宣传、培训、演练;完成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日常工作。

  厅办公室负责公文办理、信息汇总、调查研究、信访接待、处室协调等工作。

  厅财务处负责确保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处置所需的装备、器材等物资、经费等的保证供应。

  厅科技处负责开展科技救助、污染修复等科技支持、培训、指导等工作。

  厅生态农业处负责调度核实农业环境污染危害和损失情况。

  省农技总站、土肥总站、植保总站、种子总站协助开展损失鉴定、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省农业环保总站负责拟订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预警与处理的有关文件并组织实施,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信息收集,组织开展宣传、培训、演练,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进行现场监测、现场处理,完成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日常工作。

  2.3 参与和协助部门职责

  当发生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超出省农业行政部门的有效处理能力,省农业厅应急指挥部应向省政府报告,报请启动《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协调财政、公安、武警、司法、卫生、民航、铁路、交通、民政、新闻宣传、气象等部门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2.4  技术咨询机构

  由农业部农业环境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山东农业大学、青岛农业大学、山东省农科院等单位的相关领域专家组成技术咨询委员会,作为山东省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预警与应急处理工作的技术咨询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突发事件预警等级进行评估;提出启动、变更和结束应急预案建议;负责突发事件处理的技术指导;对突发事件的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建设提供技术咨询。

  2.5 地方各级应急机构

  2.5.1地方各级应急指挥部

  各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相应的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当地有关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决策领导工作。

  2.5.2地方各级技术咨询委员会

  各市、县(市、区)应建立相应的技术咨询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咨询。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信息收集

  在省农业厅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建立环境保护、安全监管部门等相关行业以及农业行业内信息收集和交换机制,重点收集农用水域、农用土壤、农区大气以及农业生产投入品等相关信息,为突发事件预警预报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源。

  3.2  监测报告

  加强已有的农业环境监测体系的设备、能力和信息系统建设,严格执行例行监测和污染事故报告制度,明确报告责任人,填写《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报告表》,在接到农业环境突发污染事件后,在2小时内逐级报送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遇特殊情况可直接报告。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靠现有监测网络,开展例行监测,建立和完善预防预警信息数据库,定期汇总、分析、评估监测信息。加强对农业环境重点污染区的定点跟踪监测,掌握污染变化动态。对突发事件的发生进行预测,提出有效应对措施,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3.3  预警预报

  各级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技术咨询委员会对预警监测报告做出分析判定后,报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变更或结束应急响应。

  3.4  信息发布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农业厅经省人民政府授权后,及时将有关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危害、损失、控制等情况,通过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和公众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3.5  宣传与演练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深入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有关规章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介进行农业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加强预防知识普及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动员全社会参与农业环境保护。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模拟实战演练,提高防范与处理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4  应急响应

  4.1 级响应

  级为特大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级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报告省应急指挥部,报告中应包括以下内容: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原因以及已造成的污染或破坏范围;污染源的种类、数量、性质;事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可控性及已采取的措施。

  省应急指挥部组织技术咨询委员会根据上报的信息进行评估分析,并做出突发事件级预警建议后,向省政府和农业部报告。省应急指挥部和突发事件所在市、县(市、区) 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农业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4.2 级响应

  级为重大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由省农业厅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省应急指挥部组织技术咨询委员会根据上报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并做出突发事件级预警后,报省政府,同日报农业部备案,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工作组和省技术咨询委员会的专家赶赴现场调查。突发事件所在市和县(市、区)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 级响应

  级为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由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技术咨询委员会根据上报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并做出突发事件级预警后,报市政府,同时报省级应急指挥部备案,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理工作。省应急指挥部视情况决定进行支援。

  4.4 级响应

  级为一般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由县(市、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县(市、区)应急指挥部组织技术咨询委员会根据上报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并做出突发事件级预警后,报县(市、区)政府,同时报市级应急指挥部备案,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市应急指挥部视情况决定进行支援。

  4.5   应急措施

  4.5.1  现场救助

  根据污染情况,立即报告当地政府,采取必要措施排险、减害,实施现场救助。对发生有毒物质污染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要积极做好防范工作,必要时组织群众疏散或撤离。在污染区周边适当距离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发布有关警示通告。

  4.5.2应急监测

  立即组织农业环境监测人员携带仪器设备赴现场监测,尽快查明污染物质、污染来源及其危害。

  4.5.3控制污染物蔓延

  对污染物质可能扩散或者传播的途径进行分析、调查和勘查,采取必要措施,堵截扩散途径,对农业投入品等可疑污染源妥善保存处置,对受污染的农用水域禁止使用,对受污染的农区划定禁止生产区,对受到污染的农畜水产品进行截留、追回并妥善处置,防止污染扩散和蔓延。

  4.5.4  调查评估

  对污染事件发生原因、危害程度展开全面调查,对污染事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综合评估。

  4.5.5 结束响应

  在污染险情或危害排除后,对应四级响应级别,分别由国家、省、市、县技术咨询委员会提出报告,农业部、省、市、县应急指挥部决定,结束本次应急响应,发布警示通告的,由发布警示通告的人民政府解除警示。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人员安置

  遭受污染伤害的群众应由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妥善安置,伤害较重群众要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治疗抢救。大气污染毒害区域的群众要转移到安全地带。对饮用水源被污染地区的群众,要及时供应清洁安全的饮用水和食品。

  5.1.2  经济赔(补)偿

  对能够分清污染责任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由污染事故肇事方负责赔偿损失;对不可抗拒原因引起的突发事件,由当地政府和社会各界按政策规定实施救济和救助。

  5.1.3 灾后重建

  对由于污染突发事件造成农业减产、绝收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计划,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和生产自救,弥补灾害损失。

  5.1.4  污染整治

  查明造成污染事件的原因及污染物质后,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当地政府制定污染整治方案,对污染水体、土壤采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进行治理与修复,使受污染的水体、土壤尽快恢复原有功能。

  5.2 灾后援助

  污染损害严重地区的地方政府应组织社会救助,由当地民政部门统一负责接收来自国内外救助机构、企业和个人的捐助资金、物资,统一登记管理,及时发放给受害群众,严禁将救助资金和物资挪作他用。

  法律援助组织为受害地区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维护受害群众的合法权益。

  5.3  突发事件调查报告

  农业环境突发事件发生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处理完毕后向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

  6  保障措施

  6.1  物质保障

  省农业厅研究建立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制度。重点储备农业环境污染防护用品、化学药品、净化设备、检测试剂、监测仪器等。必要时,由省急指挥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有关市政府进行救援物资的调用。

  6.2  资金保障

  处置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财政部《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和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所致污染损害的,由突发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按政策规定补偿、救济资金。

  6.3  技术保障

  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健全省、市、县级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污染检测体系,分级负责本区域的污染检测、污染物诊断、技术鉴定等,指导有关单位治理突发事件的污染和生态功能的恢复,帮助制订预防、监控、治理突发事件污染的配套技术规程。农业环境污染检测实验室必须通过计量认证和农产品检测机构的考核认定。

  6.4  人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防范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相关知识和处理应急工作的能力。发生突发事件时,相关人员应服从本地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配。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依法予以协助。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根据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省农业厅负责《山东省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修订、完善、备案和管理工作。原则上每3年更新一次。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突发事件所在地政府对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不按本预案履行职责、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7.3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山东省农业厅制定,并负责解释。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预案。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8  附录

  8.1  信息呈报格式

  突发事件名称:事件

  发生时间:年月日

  发生地点 :市县(市)

  情况描述:年月日,在市县(市、区)发生突发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或造成人死亡或人中毒;或造成亩农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引起人上访,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特别严重影响。

  报告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报告时间:年月日

  8.2 信息发布格式

  关于事件的公告

      年月日,市县(市、区)发生事件,对当地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造成严重影响。

  特此公告

  山东省农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