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

    近年来国家十分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的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已经具备了较好的工作基础。1988年、1991年、1998年和2003年,农业部以条件、手段良好的中央和省属农业科研、教学、技术推广单位为依托,利用现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实验条件,通过授权认可和国家计量认证的方式,分四批规划建设了12个国家级农产品质检中心和268个部级农产品质检中心。目前,通过农业部授权认可和国家计量认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已达238家。此外,各地农业部门还相继建立了省级农产品质检机构219个,地(市)级农产品检验机构439个,县级农产品质检站1122个。农业系统的检测机构已基本具备了主要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农业环境等相关领域的检测能力,拥有各类检测技术人员近两万名。

    尽管近年来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从总体上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的数量和检测能力还远远满足不了当前工作的需要。在国家级层面上,一些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转基因等安全类质检中心不足;在省级层面上,各地区发展不平衡,检测范围和布局不统一;在地市县级层面上,一些农业部门争建农产品质检站的现象有所出现,而且地(市)、县级普遍存在建站方向不明、目的不清的问题,一些地方有盲目建站的倾向;从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总体布局来看,在某种程度上还存在部、省、县级质检机构职责不清,重点不突出,仪器设备配置雷同的现象。

    今后,要通过整合资源、优化配置、完善手段、强化培训、健全制度等工作,不断加强检测队伍及其能力建设,尽快建立起一个层次分明、布局合理、职能明确、专业齐全、运行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在下一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中,农业部将采取以下原则:

    一是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按照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相互配套,产地、投入品和产出品全程监管以及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专业相对齐全的原则,统筹兼顾,全面规划。

    二是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在充分考虑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各地农业生产特点,东西部地区布局平衡、各级各类质检机构合理搭配的基础上,合理布局,填补空白,避免重复,做到部级专业性中心、区域性中心和省级中心互为补充。

    三是整合资源,提高水平。在整合农产品质检现有资源的基础上,优化配置,补充配套,提高水平。部级质检中心和省级质检中心主要仪器设备应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检测实验室水平,部级研究中心和专业性中心应能与国际接轨。

    四是硬件与软件相结合。在搞好仪器设备配置和实验室建设的同时,重视人才队伍、信息化与制度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