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地理标志 大村香菇
本标准由青岛市农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青岛徐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胶南市农产品质量检测站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秀红、马洪君、崔艳丽、彭丙波、逄安。
本标准规定了农产品地理标志大村香菇的术语和定义、保护范围、质量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农业部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批准保护的大村香菇的生产、检验、与销售。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530 食用菌取样方法
GB/T 12531 食用菌水分测定
GB/T 12532 食用菌灰分测定
GB/T 12533 食用菌杂质测定
GB/T 15673 食用菌粗蛋白质含量测定方法
GB 19170 香菇菌种
JJF 1070 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检测规则
NY/T 391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
NY/T 393 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
NY/T 658 绿色食品包装通用准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大村香菇
产自大村香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内,在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下、根据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的香菇产品,包括鲜香菇和干香菇。
有害杂质
有毒、有害及其他有碍安全卫生的物质(如毒菇、虫体、动物毛发和排泄物、金属、玻璃、砂石等)。
一般杂质
附着在香菇产品中的植物性物质(如稻草、秸杆、木屑、棉籽壳等)。
香菇菌棒
低压高密度聚乙烯塑料薄膜筒袋中,装入培养料制成棒形,并经灭菌工艺,接入菌种后的培养包。
大村香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限于农业部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批准的范围,即山东省胶南市辖大村镇中村、前村、大石岭等82个行政村。详见本标准附录A。
大村香菇按绿色食品标准进行生产,其产地环境应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NY/T 391)的规定。
大村香菇选用武香1号、夏香2号、931等品种,菌种质量应符合GB 19170的规定。
应符合NY/T 393的规定。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项 目 |
要 求 |
|
干 |
鲜 |
|
形状 |
菇形正常、规整 |
菇形正常、规整、饱满 |
破损菇 |
≤10% |
≤5% |
松紧度 |
— |
较实、有弹性 |
颜色 |
有正常香菇的固有颜色 |
|
大小 |
均匀一致 |
|
气味 |
有正常香菇特有的香味,无酸、臭、霉等异味 |
|
虫蛀菇 |
≤3% |
项 目 |
要 求 |
|
干 |
鲜 |
|
霉烂菇 |
≤1% |
|
一般杂质 |
无 |
|
有害杂质 |
无 |
6.4 理化及卫生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项 目 |
要 求 |
|
干 |
鲜 |
|
水分/(%) ≤ |
13 |
90 |
灰分(以干重计)/(%) ≤ |
8.0 |
|
粗蛋白(以干重计)/(%) ≥ |
15.0 |
20.0 |
砷(以As计)/(mg/kg) ≤ |
0.5 |
0.2 |
汞(以Hg计)(mg/kg) ≤ |
0.1 |
0.03 |
铅(以Pb计)(mg/kg) ≤ |
1.0 |
0.3 |
镉(以Cd计)(mg/kg) ≤ |
1.0 |
0.2 |
亚硫酸盐(以SO2计)(mg/kg) ≤ |
50 |
|
六六六(HCH,BHC)(mg/kg) ≤ |
不得检出 |
|
滴滴涕/(mg/kg) ≤ |
不得检出 |
|
氯氰菊酯(cypermethrin)(mg/kg) ≤ |
0.05 |
|
溴氰菊脂(deltamethrin)(mg/kg) ≤ |
0.01 |
|
敌敌畏(dichlorvos)(mg/kg) ≤ |
0.1 |
|
百菌清(chlorothalonil)(mg/kg) ≤ |
1.0 |
|
多菌灵(carbendazim)(mg/kg) ≤ |
1.0 |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7.1.1 肉眼观察菇体颜色、形状,不得混入杂物,鼻子嗅闻辨别气味,手捏判断松紧度。
7.1.2 破损菇、虫蛀菇、霉烂菇
随机抽取样品
X=(m1/m2)×100%…………………………………(1)
式中:
X——破损菇、霉烂菇、虫蛀菇、杂质的百分数(%);
m1——破损菇、霉烂菇、虫蛀菇、杂质的质量,单位为克(g);
m2——样品的质量单位为克(g)。
7.1.3 杂质
按GB/T 12533的规定进行。
7.2.1 水分
按GB/T 12531的规定进行。
7.2.2 灰分
按GB/T 12532的规定进行。
7.2.3 粗蛋白
按GB/T 15673的规定进行。
7.3.1 污染物
按GB 2762的规定进行。
7.3.2 农药残留
按GB 2763的规定进行。
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计量。
同产地、同规格、同时采收的香菇作为一个检验批次。按GB/T 12530的规定进行抽样。
每批产品交收前,生产单位都要进行交收检验。交收检验内容包括感官、标志和包装。检验合格后并附合格证方可交收。
8.3.1 正常情况下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产品;
b) 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c) 因为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技术、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
8.3.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6.3~6.5的全部要求。
8.4.1 感官指标中气味、杂质、虫蛀菇、霉烂菇等4项中任何一项及以上不合格,可加倍抽样复验一次,若以上4项感官指标中任何一项及以上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8.4.2 含水量及卫生指标中任何一项不能达到要求的,即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8.4.3 该批次样本标志、包装、净含量不合格者,允许生产者进行整改后申请复验一次。
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并按规定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外包装应标明品名、产地、毛重、净重、包装或销售单位名称和地址、包装日期等内容。标志上的字迹应清晰、完整、准确。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9.2.1 用于产品包装的容器如箱、筐等,应按产品的大小规格设计,同一规格应大小一致,牢固、整洁、干燥、透气、无污染、无异味,内壁无尖突物,无虫蛀、腐烂、霉变等,纸箱无受潮、离层现象。塑料箱应符合NY/T 658的要求。
9.2.2 按产品的品种、规格分别包装,同一件包装内的产品应摆放整齐紧密。
9.2.3 每批产品所用的包装、单位质量应一致,每件包装净含量不应超过
香菇运输时轻装、轻卸,避免机械损伤,运输工具要清洁、卫生,无污染物、无杂物,防雨淋、防日晒、不可裸露运输。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鲜活动物混装混运。鲜香菇应在4℃~
鲜香菇在1℃~
A
A
大村镇中村、前村、大石岭等82个行政村,共计4000亩,年产量15000吨。地理坐标为东经 119°30′00″ ~ 120°11′00″,北纬 35°35′00″~36°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