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七届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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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
成立第七届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的通知
农办农[2013]22号
第七届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各位委员:
肥料登记管理是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农业部门的重要职能。肥料登记评审是保持肥料登记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的重要环节。第六届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2003年9月成立,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和《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开展肥料登记评审工作,完成了3年任期的工作目标。
为更好适应新时期肥料登记评审工作的需要,把好登记产品的质量关和安全关,规范肥料新品种技术标准,科学评价肥料的有效性、适用性和安全性,更有针对性地解决登记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请示领导同意,对第六届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进行换届调整,成立第七届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本届委员会下设肥料登记管理协调组、肥料登记评审组和微生物肥料登记评审组,共有53名委员组成。现将第七届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名单(附件1)和《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该章程和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肥料登记评审工作。
附件:1.第七届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名单
2.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4月16日
附件1
第七届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名单
名誉主任委员:余欣荣 农业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
主任委员:叶贞琴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司长
副主任委员:何才文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副巡视员
肥料登记管理协调组委员(14名)
许发辉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耕地与肥料管理处处长
董洪岩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标准处处长
辛景树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土壤肥料监测处处长/
推广研究员
张文明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调研员
周 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处长
王 军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监督司处长
罗怀熙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农林城建资源环保法制司处长
樊慧群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农资局处长/高级经济师
田昭莹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农业食品标准部处长
刘淑兰 中国氮肥工业协会名誉理事长
修学峰 中国磷肥工业协会常务副理事长/高级工程师
王道龙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郑玉新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副所长/
研究员
仲鹭勍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耕地与肥料管理处副处长
肥料评审组委员(19名)
王 旭 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常务副主任/研究员
李 荣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土壤肥料技术处处长/
高级农艺师
陈金强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党委书记/
研究员
黄鸿翔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研究员
陈同斌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环境修复中心主任/
研究员
施卫明 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植物营养与肥料研究室主任/
研究员
席北斗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首席专家/研究员
刘宝存 北京市农林科学院植物营养与资源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陈新平 中国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教授
任连海 北京工商大学环境系主任/副教授
聂立水 北京林业大学水土保持学院教授
廖宗文 华南农业大学资源环境学院教授
高瑞杰 山东省土壤肥料工作站站长/推广研究员
徐 茂 江苏省耕地质量保护站站长/推广研究员
钱晓华 安徽省土壤肥料工作站副站长/推广研究员
黄铁平 湖南省土壤肥料工作站副站长/推广研究员
曾思坚 广东省耕地肥料总站站长/推广研究员
许宗林 成都土壤肥料测试中心主任/推广研究员
刘红芳 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肥料管理办公室主任/
副研究员
肥料评审组秘书:孙蓟锋、保万魁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微生物肥料评审组委员(17名)
李 俊 农业部微生物肥料和食用菌菌种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常务副主任/研究员
杨 帆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土壤肥料技术处副处长/
高级农艺师
朱 彧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技术处处长/高级农艺师
徐明岗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朱昌雄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燕永亮 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副研究员
东秀珠 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研究员
贺纪正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
万康林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所研究员
宋 渊 中国农业大学生物学院教授
张瑞福 南京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教授
孙 明 华中农业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
李永涛 华南农业大学资源环境学院教授
贾小红 北京市土壤肥料工作站副站长/推广研究员
李金凤 辽宁省土壤肥料总站副站长/推广研究员
王忠良 湖北省土壤肥料工作站副站长/推广研究员
沈德龙 农业部微生物肥料和食用菌菌种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副主任/研究员
微生物肥料评审组秘书:姜昕 农业部微生物肥料和食用菌菌种质量
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附件2
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为了加强肥料登记管理,坚持科学、规范、民主、公正的原则,规范肥料登记评审程序,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成立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第二条 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农业部登记肥料产品的质量、有效性、适用性和安全性等进行综合评审;补充和修订肥料登记相关标准、规范等管理技术要求;研究提出改善肥料登记评审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评审委员会的组建、聘任和管理工作。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归口管理评审委员会工作。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设名誉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若干,秘书2~3名。分设肥料登记管理协调组、肥料登记评审组、微生物肥料登记评审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一般由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司长和分管司领导担任。
根据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委托,肥料登记管理协调组具体负责肥料登记管理工作沟通协调,研究肥料登记管理和肥料评审重要事项。协调组委员根据需要参加肥料登记评审组和微生物肥料登记评审组会议,参与有关议定事项讨论。
根据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委托,肥料登记评审组、微生物肥料登记评审组召集人分别具体负责主持本组受理范围的肥料登记评审工作,议定有关事项。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技术专家,或具有10年以上工作经验的管理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一般应为在职人员。
评审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根据需要和具体情况,聘任单位可以在任期内进行增补或更换评审委员。
第六条 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农业部微生物肥料和食用菌菌种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分别负责承办评审委员会肥料登记评审组、微生物肥料登记评审组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可采取会议评审和函审方式。每年至少召开2次肥料登记评审会议。
第八条 肥料登记评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评审结果或形成评审决议。
肥料登记评审组和微生物肥料登记评审组到会委员需超过本评审组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评审结果视为有效。同意票超过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视为通过评审。
第九条 根据评审需要,可召开评审委员会扩大会议,邀请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专项审议或专题讨论。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履行职责,遵守评审原则,对评审会议的评审情况和申请登记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参加评审会时有发言权、表决权,对评审委员会的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参加评审委员会的有关活动,每年不定期向委员会提交肥料登记管理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当评审产品涉及评审委员会委员所在单位和本人时,评审委员会委员应主动声明并回避。
评审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肥料生产者的顾问、经纪人等职。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