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执法综合问答

农业执法综合问答

青岛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1、       什么是农药经营备案制度?

答:农药产品实行经营登记备案管理,就是对进入本辖区销售的农药产品进行把关。凡具备两证一号(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农药标准号)、标签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允许生产销售的农药产品,经农业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销售;没有通过备案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

2、       什么是高毒高残留农药定点经营制度?

答:自2007年起,青岛市试点高毒高残留农药定点销售制度。按照“安全第一、合理布局”的原则,由农业与工商部门联合发文,禁止在蔬菜、水果、茶叶主产区和产地批发市场经销高毒高残留农药,将高毒高残留农药经营单位由3000余家减少到200家,建立健全经销台账制度、专人专管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监督检查制度、部门联动制度,实现高毒高残留农药可追溯管理。

3举报假农资可以获得奖励吗?

答:为了鼓励农资打假,各地出台了一系列农资打假有奖举报办法。如:2007年,青岛市出台了《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将举报制售假劣农资行为列为奖励内容,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调查处理的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分四个等级,分别给予100元至50000元的奖励;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额度不受上述限制。

4发现假劣农药如何投诉?

 

1、保留证据。保留农药购买发票、产品原样和农药使用造成危害程度证明结果(保留现场待专家鉴定或提供有资质单位的鉴定证明)。

2、投诉举报。向农业、工商、质检等部门投诉,书面投诉要详细写明农药购买时间、农资经营店的名称地址、经营者的电话;农药的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和有效期;质量问题发生的时间、质量问题的表现及其原因;要求赔偿的方式、数额;受害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并随信附上购物发票复印件等证据。经调查属实,农业、工商、质检等部门将依法对违规单位进行行政处罚。举报有功人员将按照《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3、民事诉讼。受害人可以根据假劣农药使用后的受害情况,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也可在农业、工商、质检等部门协调赔偿未果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给予经济赔偿。

5、如何科学使用农药?

 

答:对症下药。用药对象一定要与所要防治的对象相吻合,一般杀虫剂只能用于杀虫,杀菌剂只能用于防治病害,除草剂只能用于防除杂草。

适时施药。田间喷撒农药,应在无雨、3级风以下天气施药。下雨和3级风以上天气不能施药,更不能逆风喷施农药。高温季节要在上午10点前和下午3点后进行,中午不能喷药。施药人员每天喷药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小时。

严格用量。要严格按农药标签推荐的使用量用药,不得随意加大或减少用药量。

轮换用药。不要长期施用单一农药品种,以免病虫产生抗药性。

合理混用。农药混用,除了根据防治对象选择对口农药外,还必须了解农药的化学性质,两种或两种以上农药混合后不产生不良的化学和物理变化,才可以混用。

安全用药。一是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23种农药,对国家明令限制使用的18种农药,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范围来使用。二是严格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施用农药前,必须了解所用农药的安全间隔期,要大于安全间隔期施药,保证收获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量不会超过规定的最大残留限量,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6、如何正确选购农药

答:要对症买药。首先要请教农业技术人员,确定防治对象,按防治对象选择合适的农药品种、剂型。其次要尽量选择安全高效、经济适用、施用方法简便的农药。

到正规单位购药。到信誉好、规模大的农资经营单位购买农药,高毒高残留农药必须到青岛市农业委员会、青岛市工商局确定的高毒高残留农药定点销售单位购买,并索要购买票据

看产品包装。产品内外包装应完整,无破损。无标签、标签破损或残缺不全的农药以及散装农药不要购买。

看标签和说明书内容。一看“三证”。“三证”是指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农药产品标准号;进口农药只有登记证号;分装农药除标明上述证号外,还须标明分装登记号和生产批准文号;证号不齐的农药为不合格产品。

二看产品名称。标签上必须注明农药中文通用名、有效成分、含量和剂型。凡是不能肯定产品中所含农药成分名称的产品不要轻易购买。

三看生产日期。农药的保质期一般为两年,购买农药时要认清生产日期,然后推算是否超过两年,过期农药不宜购买。

四看其内容。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注明农药类别、适用范围、防治对象、使用方法、产品性能、毒性及标识、象形图、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方法、企业名称、联系方式及其他经农业部核准要求标注的内容。缺少上述任何一项内容,则应注意,以免购买到假劣农药。

看农药形态。不合理贮运可能造成农药质量下降,因此,在选购时还应注意农药的形态。合格的粉剂、可湿性粉剂应是疏松粉末,无结块现象;乳油应为均相液体,无杂质、分层、沉淀现象;出现不正常现象的农药不宜购买。

7、农业行政处罚具体的程序是什么?

 

农业行政处罚流程图

 

受理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条件: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之外的

 

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件受理审查:查明案件来源,落实相关材料,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立案

出示执法证件

 

 


                                                                 

调查取证:必要时制作以下文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查封(扣押)通知书》、《产品确认通知书》等。

 

调查取证:查明并确认违法事实。必要时应填制《现场检查笔录》或《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审查调查报告,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

 


告知:制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当事人陈述申辩

 

                                                                 

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

交付当事人

 

必要时进入听证程序(3日内提出)

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处罚决定 ,添制《送达回证》

执行

 

 

 

 

 

 


   

结案归档

 

结案归档

 

执行

 

 

 

 


8、如何正确理解农药安全使用间隔期

 

答:科学合理使用农药是既达到防病治虫又能保证蔬菜食用安全的前提。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是指最后一次施药至作物收获时必须间隔的天数,即作物收获前禁止使用农药的天数。大于安全间隔期施药,收获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量不会超过规定的允许残留限量,可以保证食用者的安全。

  安全间隔期因农药性质、作物种类和环境条件而异,不同的农药有不同的安全间隔期。性质稳定的农药不易降解,其安全间隔期长;同一种农药在不同作物上的安全间隔期亦不同,相同条件下果菜类作物上的残留量比叶菜类低得多;由于日光、气温和降雨等气候因素,同一种农药在相同作物上的安全间隔期在不同地区是不同的,在使用农药之前,必须仔细阅读农药标签上的说明,大于安全间隔期施药,确保农产品食用安全。

9农作物发生药害的原因有哪些?

引起农作物药害的原因有很多。一是使用对作物敏感的农药。例如高粱、玉米、大豆等对敌百虫、敌敌畏较敏感;梨树对螨克、克螨特敏感,应忌用。二是施药不当。使用浓度过高或用药量过大易引起药害;施药技术不当或配制方法不科学也易引起药害。三是在作物苗期、花期、幼果期及作物长势弱、耐药力弱时用药易引起药害。四是受环境影响,如高温、强光照射、空气干燥、相对湿度低于50%、雨天或露水很大时施药易引起药害。五是因上茬作物使用残留期长的农药引起下茬作物的二次药害,特别是一些选择性除草剂(含磺酰脲成分)对上茬作物安全,而对下茬作物产生药害。六是因质量问题或农药混用不当等因素,引起农作物产生药害。

10、发生农药使用安全事故怎么办?

答:根据部、省、市三级《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根据农药使用安全事故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应急处置的需要,将农药安全使用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分别由部、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事故的响应、调查、处置和终结的职责。第一时间、第一现场的单位和个人负有报告事故、保护现场、救治中毒人员、监控涉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