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农业委员会
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农业(林、发)局:
现把农业部《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转发你们,请根据意见要求,在无公害认证申报指导和审查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查
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农质安函[2012]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查工作,确保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我中心在广泛征求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作为《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查规范》、《关于加强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补充规定。现予印发,请各地在认证申报指导和审查工作中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中心审核处联系。联系电话:010-62191437;传真:010-62191434。
二Ο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查规范》、《关于加强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监管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现就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查工作中涉及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申请问题
为推进认证审查与标志管理相衔接,申请认证(包括首次申报、扩项认证、整体认证及复查换证)时不再要求填写《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书》中“表九 申请认证产品计划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统计”的内容,但须随申报材料一并提交“无公害农产品标识使用征订表” (附后),按一个产品填写一份征订表方式,单独装订(一个企业同时申报多个产品的,“申请人名称”、“标识收货方”等公共部分内容无需重复填写)。各级工作机构在认证审查时,要根据申报产品产量、个体数量、最小包装规格等信息,核准“无公害农产品标识使用征订表”中申请标志数量。
二、关于“不能用标原因说明”审查问题
根据《关于加强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监管工作的通知》(农质安函[2012]57号)要求,申报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原则上必须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现阶段对稻谷、小麦、生鲜牛乳、生猪、非包装销售的活鱼及贝类产品如不申请使用标志的,在申报材料中需提交不能使用标志的说明及证明材料。各级工作机构应结合现场检查情况严格审核把关,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通过。
三、关于不合格申报材料处理问题
(一)出现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1.申报材料不全的(包括《申请书》、《认证报告》、《检验报告》、《现场检查报告》、《信息登录表》等表格内容、签字盖章缺漏等)。
2.申请人资质证明材料不在有效期内或业务范围不包含申报产品事项的。
3.申报材料填(编)写错误的(包括未按《申请书》、《信息登陆表》填写说明填写,生产操作规程及生产记录有不符合农业投入品使用规范的内容)。
(二)以下情况须补充材料
1.质量控制措施、生产操作规程未达到全程质量控制要求的。
2.最近生产周期使用农药(兽药、渔药)生产记录不完整的。
(三)以下情况须限时整改
1.《现场检查报告》不能全面反映客观事实的。
2.申报材料雷同的。
3.其他不符合认证要求的。
注:无公害农产品标识使用征订表见附件
申报材料编号:
(省级机构填写)
无公害农产品标识使用征订表
|
征订单位情况 |
申请人名称 |
|
|||||||||||
|
产品名称 |
|
||||||||||||
|
产品证书编号 |
|
首次认证□ 整体认证□ 扩项认证□ 复查换证□
|
|||||||||||
|
年产量 |
|
||||||||||||
|
标识种类 |
规格 |
尺寸(mm) |
单价(元) |
数量(万枚) |
粘贴附着物 |
包装规格(说明) |
金额 (元) |
||||||
|
产品 |
包装 |
||||||||||||
|
刮开式纸质标识 |
1号 |
19×25 |
0.02 |
|
|
|
|
|
|||||
|
2号 |
24×32 |
0.035 |
|
|
|
|
|
||||||
|
3号 |
36×48 |
0.055 |
|
|
|
|
|
||||||
|
锁扣式 标识 |
个 |
吊牌20×30 扣带2×150 |
0.055 |
|
|
|
|
|
|||||
|
捆扎带 标识 |
米 |
1000×12 |
0.22 |
|
|
|
|
|
|||||
|
揭露式纸质标识 |
1号 |
10(直径) |
0.008 |
|
|
|
|
|
|||||
|
2号 |
15(直径) |
0.011 |
|
|
|
|
|
||||||
|
3号 |
20(直径) |
0.02 |
|
|
|
|
|
||||||
|
4号 |
30(直径) |
0.038 |
|
|
|
|
|
||||||
|
5号 |
60(直径) |
0.15 |
|
|
|
|
|
||||||
|
揭露式塑质标识 |
2号 |
15(直径) |
0.011 |
|
|
|
|
|
|||||
|
3号 |
20(直径) |
0.02 |
|
|
|
|
|
||||||
|
4号 |
30(直径) |
0.038 |
|
|
|
|
|
||||||
|
5号 |
60(直径) |
0.15 |
|
|
|
|
|
||||||
|
合计金额(非自提的按标识款合计×1.04计) |
|
||||||||||||
|
标识 收货方 |
名 称 |
|
|||||||||||
|
地 址 |
|
邮编 |
|
||||||||||
|
联系人 |
|
电话 |
|
传真 |
|
||||||||
|
手 机 |
|
E-mail |
|
||||||||||
|
运输 方式 |
邮寄□ 中铁快运□ 自提□ |
运输 说明 |
|||||||||||
征订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人: 年 月 日
注:1.请登陆http://www.aqsc.agri.gov.cn仔细阅读“无公害农产品→资料下载”中《无公害农产品标识征订说明及使用规定》,并按其要求填写上表;
2.请根据申报产品的种类、数量、包装规格等计算当年计划申领使用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种类、规格和数量,并如实填写上表;
3.上表“加贴附着物”栏:是指标志在确定直接加贴于无公害农产品上或加贴于无公害农产品包装上后,在“产品”或“包装”对应栏划“√”;
4.上表“产品包装规格说明”栏:是指如果标志确定加贴于无公害农产品包装上的,须注明产品的包装规格。如:××克/箱、××克/袋、××克/盒、××克/包等;
5.上表填写的有关数据,将作为我中心给获证产品核发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