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创建市级农产品(种植业)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市(区)工作的通知
青农委〔2013〕79号
关于开展创建市级农产品(种植业)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市(区)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农业(林、发)局,委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安全,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试点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3〕2号)和市政府《关于实施现代农业十大工程的意见》(青政发〔201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市(区)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一)目的意义。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从源头保障食品安全重要举措,是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保障。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市(区),对于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整体提升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确保消费安全、促进现代农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市政府《关于实施现代农业十大工程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落实市(区)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改善监管条件,提升监管能力,强化执法监督,着力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体系,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三)目标任务。实施农产品质量品牌提升工程,以监管体系建设、投入品监管、标准化生产、检验检测、质量安全执法和长效机制建设为着力点,创建一批市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市(区)(以下简称“示范市”),实现基层监管能力提升、标准化生产能力提升和生产者素质能力提升,形成具有青岛特色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新型监管模式,大幅提升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2013年,全市创建2个市级示范市,争取创建1个国家级示范市;到2015年,全市建成4个以上市级示范市,争取创建2个以上国家级示范市;到2017年,在农村市(区)全部建成国家级示范市。
(四)基本原则。坚持以市(区)政府为创建主体,相关部门共同实施的原则;坚持依法履职与机制创新相结合,构建“体系健全、责任到位、机制完善、措施有力”的长效监管机制;坚持创建工作与落实现代农业十大工程相结合,全面实施农业标准化促进现代农业建设,从源头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坚持政府监管与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相结合,强化激励约束,培育诚信守法环境;坚持执法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
二、基本条件
(一)市(区)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依法履行。市(区)政府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考核范围,监管职责落实到位。对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相应的指导意见,出台明确的激励扶持政策。设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并组织实施监管工作年度计划,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形成监管合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含检测、执法)工作经费纳入市(区)财政预算,且年增长幅度不少于10%。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健全。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室),有多名专职工作人员。镇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服务机构建立率100%,达到“有机构、有职能、有人员、有条件、有经费”的要求,管理制度健全。在社区、村全部设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有明确的责任人,监管网络完善。对市(区)、镇、社区(村)三级监管人员有专门的培训计划,能够做到全员培训考核。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全面落实农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园区)、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的主体责任,建立不使用禁用药物的承诺制度,承诺率、告知率、培训率(指主要负责人)均达到100%。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落实生产记录档案制度。逐步建立和推行农产品产地检验准出制度。对农户、散户等小规模生产者有落实主体责任的措施和手段。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100%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实施抽查检测。
(四)农业投入品监管有力。辖区内放心农资经营和配送网络健全,80%以上的农资实施连锁、统购、配送等营销模式,农资购买索证索票、经营台账等制度全部落实。农药管理“两项制度”落实率100%。建有农资监管追溯信息平台,实现监管信息化,辖区内所有农资产品100%纳入平台管理。开展农业投入品质量抽检和执法检查,假劣农资案件查处率达到100%,建立黑名单制度。农产品产地环境监管、监测与评价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积极开展,污染区域种植结构能够科学合理调整。
(五)标准化生产水平较高。农业标准化生产整建制推进,标准转化率达到100%,标准入户率达到60%。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100%落实生产记录制度,严格执行农药安全使用间隔期规定。积极开展辖区内农业标准化示范创建和产地准出,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信息平台,与市级平台有效对接。生产过程中实施病虫害绿色防控、测土配方施肥等技术,开展植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三品一标”持续稳定发展,奖励机制、证后监管、退出机制、红黑名单制度等健全,产地面积占辖区食用农产品生产面积的50%以上,获证主要农产品占同类农产品商品量的35%以上,标识率达到80%以上,辖区内品牌形象良好。
(六)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有效。建立健全市(区)、镇、基地(村、社区、市场等)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站)通过省级计量认证,检验检测范围覆盖产地环境、投入品、农产品及其生产全过程,配齐专业技术人员和必备的条件,有稳定的运行经费和规范的工作制度,有效开展监测工作和对生产的指导服务。市(区)农业部门有监测计划并有效落实,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测,监测参数、产品范围覆盖县域主导产业、生产基地和产地批发市场。镇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设有检测室,配有2-3名专业检测人员,配备2-3套快速检测设备,积极开展农产品产地检测,生产指导服务到位。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生产基地(园区)和家庭农场配有快速检测室,开展农产品自律性监测。
(七)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到位。市(区)、镇两级设有农业行政执法机构,人员、经费、手段(车辆、通讯、视频)等落实到位,各项制度健全。农业、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建立良好的联动工作机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日常执法检查有力有序,生产经营不合格农产品行为、非法添加禁用物质行为和假冒“三品一标”产品行为的查处率达到100%。涉嫌犯罪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案件移送率达到100%,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
(八)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机制健全完善。建立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涉农扶持政策联动和“一票否决”制度,不断探索和完善生产主体备案、产地准出、质量追溯、包装标识、市场准入等有效的监管措施和手段,形成一套完整的监管模式和严格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建立完善的检查记录和监管档案制度,能够逐步实现监管措施制度化、监管方式常态化。建立岗位责任、考核评价、学习培训、巡查制度、报告汇报、奖励追查等6项农产品质量监管制度,形成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完善,遇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应急事件能够妥善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形成“分兵把口、协调配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监管机制。
(九)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较高。农业部、省农业厅、市三级各类检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辖区内生产的蔬菜(含食用菌)、水果、茶叶、粮食、油料作物中禁用农药的检测合格率必须达到100%;“三品一标”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同时辖区内生产的农产品也没有造成其他地方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三、认定与管理
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市(区)的认定,实行“市(区)政府申请,专家评审,市农委确定”的方式。对认定的市级示范市发文公布为“青岛市农产品(种植业)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市(区)”,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和资金奖励,并优先向农业部推荐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市农委适时出台有关管理办法,对示范市实施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区)要高度重视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市创建工作,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推进。委属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积极帮助指导创建工作。创建市(区)农业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推动示范县创建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市(区)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技能水平和质量控制能力;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依法经营意识。充分发挥政府、社会、科技工作者和新闻媒体作用,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科技知识,提高群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报告和发布行为,重视舆情信息,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加大政策扶持。各市(区)要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保障机制,鼓励引导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社会资金投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开展创建工作的市(区)要积极争取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费稳定。各市(区)可参考本意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镇创建工作。
(四)加强总结宣传。委属相关单位要及时了解市级示范市发展的有关情况,不断探索和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加强典型宣传和推广,充分发挥市级示范市的辐射带动作用,同时为示范市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青岛市农业委员会
青岛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6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