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质安发[2014]2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各有关检测机构: 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工作需要,经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推荐,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依照规定对农业部家禽品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扬州)等4家检测机构的资质委托申请材料进行了综合审查,相关能力和资质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资质委托条件,现予以增补委托(具体信息见附件1)。获得资质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规范》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抽样检测技术规范》相关规定,及时与对口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加强业务对接,积极做好相关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工作。 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管理办法》要求,增补委托的检测机构应与部中心签订资质委托协议,协议生效后方可开展产品品质鉴定检测工作。请各检测机构自行从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www.aqsc.gov.cn)下载协议文本(格式见附件2),用A4纸双面彩色打印,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印章,于2014年2月14日前寄送部中心。在协议书填报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部中心地理标志处联系。联系人:陈思;联系电话:010-62196098;传真:010-62115630;E-mail:dbch@agri.gov.cn。 附件:1.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增补名单 2. 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资质委托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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