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农产品(种植业) 质量安全“红名单、黑名单”管理实施 细则(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农业委员会文件
青农委〔2013〕47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农产品(种植业)
质量安全“红名单、黑名单”管理实施
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农业(林、发)局,委属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国务院食安办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道德诚信建设推进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食安办[2012]24号)和市政府有关要求,为加强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特制订《青岛市农产品(种植业)质量安全“红名单、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青岛市农业委员会
青岛市农产品(种植业)质量安全
“红名单、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褒奖守信、惩戒失信,进一步提升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国务院食安办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道德诚信建设推进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食安办[2012]24号)和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和种植大户,纳入本管理细则。
第三条 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市农委负责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红名单、黑名单”管理细则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红名单、黑名单”信息的采集、上报、汇总和核实工作。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红名单”评选标准:
(一)具有合法的生产经营资质,生产经营满3年以上(含3年);
(二)产品连续3年以上无质量安全事件和不良生产经营销售记录;
(三)依法生产经营、诚信生产经营、文明生产经营业绩突出;
(四)产品在国内有一定知名度,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消费者满意程度高;
(五)有严格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了完整的生产记录和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
(六)有社会责任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认真完成上级部署的工作任务;
(七)在有效期内获得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荣誉、认证;
(八)其它应当符合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求的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管理对象:
(一)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因生产、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的;
(四)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同一企业生产的产品,年内两次在国家、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抽查中出现农残超标的;
(六)不规范使用“三品一标”农产品标识,且未按期整改的;
(七)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且经查证属实的;
(八)拒不接受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抗拒执法的;
(九)经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认定,存在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七条“红名单、黑名单”管理的实施程序:
(一)信息采集。各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标准审定,于每季度第3个月10日前填写《青岛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红名单”申报表》和《青岛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申报表》报市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
(二)信息核实。市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拟列入“红名单、黑名单”的,以文件形式通知各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三)讨论审定。对拟列入“红名单、黑名单”的,由市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讨论、会商和审定后,发布并报市食安办。“红名单”的评定应充分体现典型性和示范性,并严格控制数量。对列入“黑名单”的,必要时可告知当事者,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当事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
(四)信息发布。每季度第3个月下旬,发布本季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红名单”、“黑名单”目录。以市农委文件通报各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市食安办等监管职能部门,并在青岛农经网及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八条“红名单、黑名单”管理与市农委的农业扶持项目挂钩。对于列入“红名单”的单位,优先给予各类扶持项目。对于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市农委三年内不予安排各类扶持项目,并通报市级相关监管部门。
第九条“红名单”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时自然解除。市农委对列入“红名单”的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对其农产品生产中安全保证体系运行情况和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检,根据检查和抽检结果对其进行跟踪监督。列入“红名单”的企业,有效期内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取消“红名单”资格的,两年内不得被评为“红名单”企业。
第十条“黑名单”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之日前20日内,由所在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检查并确认当事人对违规行为整改到位的,以书面形式报市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将其从“黑名单”中移除。同时,报市食安办将其从“黑名单”中移除。
第十一条 在有效期内,“红名单、黑名单”企业丧失企业法人资格的,应自动解除“红名单、黑名单”资格。
第十二条 鼓励对应列入“黑名单”管理对象的行为进行举报。对经查实的案件举报人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本细则自
附件:1、青岛市农业委员会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青岛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红名单”申报表(样表)
3、青岛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申报表(样表)
附件1:
市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启光 市农委副主任
副组长:顾正琦 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
成 员:牟京秋 市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
范峰进 市农委法规处处长
杨 峰 市农委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处处长
孙德刚 市农委市场与经济信息处处长
鲁军佐 市农委种植业管理处处长
王军强 市农技站站长
宋国通 市种子站站长
李晓东 市果茶站站长
王学武 市植保站站长
王孝刚 市土肥站站长
徐兆波 市环能站站长
马秀珍 市质检中心主任
王永显 市优农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委质监处。牟京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青岛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红名单”申报表(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人: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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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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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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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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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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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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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基本情况 简介及主要事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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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农业行 政部门意见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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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委农产品质量 安全领导小组意见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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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名单”列管 生效期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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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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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同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获得有关体系认证的证书复印件、获得有关荣誉证书复印件各一式三份。
附件3:
青岛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申报表(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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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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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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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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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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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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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违法违 规情况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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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农业行 政部门意见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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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意见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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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名单”列管 生效期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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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到期整 改检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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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名单”列管 到期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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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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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同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各一式三份。
青岛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