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质量安全

监管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升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的质量安全水平,杜绝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现就加强我市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一个重要环节。做好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保证农产品质量和城乡居民消费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中的监管职责有明确规定,各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质量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负责任的态度,依法行政,全面履行职责,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切实加强对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监督、支持和指导,督促指导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和检测制度,严格市场准入,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作为保障城乡居民消费安全,防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关键环节常抓不懈。各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要主动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依法经营,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与批发市场自身发展统一起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农产品在批发市场环节的质量监管。

二、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全面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一)建立完善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各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要与经营业户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对业户的经营行为和其产品质量进行约束。建立业户经营档案和进销货台账,农产品经营业户在采购农产品时,应当主动索要产地证明和产品质量证明,并在农产品进入产地批发市场后主动向市场检测人员出示其证明,严格完善索证索票制度,产品上市要有检测合格证,并载明农产品的产地、生产者、经销者和经销地,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提供依据;对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要立即停止销售、对已销售的产品要采取措施追回,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扣押、查封,依法对责任人做出处罚。

(二)建立完善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我市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发展不平衡,市场农产品质量检测水平也参差不齐,各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调研,摸清现状、制订对策、完善制度。对已建立检测机构的产地批发市场,要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培训检测人员,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其检测工作;对尚未建立检测机构的产地批发市场,要督促其尽快成立质量安全检测机构,配备符合规定的检测设备与经过培训的检测技术人员,抓紧开展日常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查检测工作。各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要确定一名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定一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联系人,负责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数据和有关工作情况。责任人和联系人名单于2013    日前报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建立完善进场农产品质量抽检自检机制。各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要严格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大对进场交易农产品的抽检力度,扩大抽检品种与数量,增加抽检批次。在抽查检测中,重点检测具有以下情形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其它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对于在检测中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要立即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建立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市场监管水平

(一)依法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要自觉接受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管理,建立一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组织管理与运行制度,包括检测样品采集规范、检测工作流程、检测结果发布与报告制度、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不合格农产品处理办法、商户经营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记录与档案等,并主动将上述与检测工作有关的人员、机构、制度等情况及时报送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平时检测中发现的超过国家规定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市场应依法作出停止销售的处理,并最晚于次日前将检测与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产品经营业户要对其出售的农产品负直接责任,在生产、销售过程中不得违法添加禁用添加剂和有毒有害物质,保证生产、出售农产品质量。各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做好本辖区内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的监督指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对领导不重视,责任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事件和恶劣影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二)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警机制。各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要制订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及时有力。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和人员要在按预案规定程序上报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扩大和蔓延。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及时报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要高度重视新闻宣传和舆论导向作用,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传递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各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要大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提高农民和经营业户质量安全意识,增强群众识别假冒伪劣产品的能力,引导群众和媒体积极参与监督,创造良好的质量安全监管氛围。

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是一项时刻不能放松的系统工程,需要众多部门、广大农户和经营业户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产地批发市场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加强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建设,通过工作机制、信息管理、信用体系、监管队伍等安全体系的建立完善,建立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市场监管成效。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