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活农产品生产流通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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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标准 |
DB37/TXXX -2013 DB37 鲜活农产品生产流通管理规范 Code on the management of monitoring and controlling safety in the production and circulation of fresh agricultural products 2013- - 发布 2013- - 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本标准由青岛市商务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青岛市商务局、青岛市市农业委员会、青岛市畜牧兽医局、青岛市菜篮子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青岛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系首次发布的地方标准。
鲜活农产品生产流通管理规范
第一部分 蔬菜安全要求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新鲜蔬菜种植、采收、包装、贮藏、运输、批发与零售、消费、追溯、召回、记录等各个环节涉及蔬菜质量安全的技术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青岛市境内各类别蔬菜生产和在青岛市销售的新鲜蔬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285 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GB/T 18407.1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蔬菜产地环境要求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8321(所有部分)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
GB/T 20014.5 良好农业规范第5部分:水果和蔬菜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NY 525 有机肥料
NY/T 1430 农产品产地编码规则
NY/T 1431 农产品追溯编码导则
NY/T 1761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操作规程通则
NY 5010 无公害食品蔬菜产地环境条件
NY/T 496 肥料合理使用准则 通则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98号令,2007 年8 月27 日
GB/T 21720 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
GB/T 19575 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
GB 16715 瓜菜作物种子
GB15063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GB 11680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
GB 9693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树脂卫生标准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18406.1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
GB/T 4789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蔬菜 vegetable
可作副食的草本(少数木本和菌类)植物,本标准指的蔬菜,主要包括根菜类、茎菜类、叶菜类、花菜类和果菜类蔬菜。
3.2 蔬菜生产环境 Vegetable production environment
指菜田的土壤、灌溉水和空气环境。
3.3 农业防治 agricultural control
指利用农业生产中的各种技术、主观地对作物生态系统加以调整,从而避免或减轻病虫杂草危害的防治方法。
3.4 物理防治 physical control
指根据害虫对某些物理因素反应的规律,利用物理因子的作用防治害虫的方法。
3.5 生物防治 biological control
指利用生物之间的寄生、捕食和拮抗等作用,抑制或控制作物病害虫为害的方法。
3.6 农药 pesticide
指用于预防、消灭或控制农业有害生物的物质及其制剂。
3.7 农药残留 Pesticide residues
指残留在蔬菜中的微量农药亲体及其有毒的代谢物、降解物和杂质的总称。
3.8 生物农药 Biological pesticide
指直接利用生物活体或生物代谢过程中产生的物质作为农药。
3.9 化学防治 Chemical control
指利用化学农药通过各种途经防治有害生物的方法。
3.10 安全间隔期 Safety interval
指在作物上最后一次施用农药至采收可安全食用所需间隔的天数。
3.11 蔬菜设施栽培 vegetable facilities farming
利用温室、塑料大棚等人工设施来调控环境因子如温度、光照、湿度、CO2等以获得蔬菜较佳生长条件,使蔬菜增加产量、改善品质、延长生长季节的栽培方式。
3.12食品召回 food recall
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4.生产环境
4.1 环境质量标准
蔬菜种植区土壤、空气和水应符合 GB/T 18407.1的规定。其中,露天蔬菜产地应符合 NY 5010 的规定;设施蔬菜产地应符合NY 5294的规定;水生蔬菜应符合NY 5331的规定。环境质量应自检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4.2 菜田环境要求
4.2.1生产基地设置规划
叶菜类蔬菜容易受微尘的污染,瓜类蔬菜对二氧化硫比较敏感,豆类蔬菜对气体污染也比较敏感,蔬菜基地要远离有“三废”污染的工厂地区。原有蔬菜基地附近的工厂,应加强环境保护,避免对蔬菜基地的污染。
4.2.2种植基地四周具有足够安全的隔离措施,确保不受周围农田、果园、苗圃等农药使用的污染;不受上游不良地表水的污染。
4.2.3 搞好蔬菜基地灌溉系统基本建设,保护灌溉水源不受污染,尽量排灌分渠,避免串灌。
4.3 蔬菜生产环境改良
对于一些尚不完全符合标准的菜地,可采取下述措施,进行改造,通过改造后经检测合格的,才能作为蔬菜生产基地。
4.3.1 在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稍高的菜区,采取逐步换土和取土—高温堆肥—还田的方法清除污染。
4.3.2 对于偏酸菜土,采取减淋蓄水、升高地下水位和施用石灰等措施改造。
4.3.3 无法避开外来大汽污染(如大公路边等)的菜田,在周边营造生态防护林。
4.3.4 灌溉水仍不完全达标的菜场,采取挖井过滤取水方法。
4.4 记录
4.4.1 应保持种植区土壤、空气和水符合标准要求的记录。
4.5 管理
4.5.1 土壤环境由农业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5 种植管理
5.1 农业生态管理
5.1.1 建立轮作制度,注意合理布局茬口,切忌连作,提倡水旱轮作。茄果类瓜类蔬菜不少于二年轮作一次;叶菜类蔬菜采用品种和茬口间轮作;深根作物与浅根作物轮作。
5.1.2 推广使用蔬菜栽培设施和配套技术,保护地内应注意防止土壤次生盐渍化,消除连作障碍。
5.1.3 夏季叶菜生产应结合防雨、防风栽培,利用设施覆盖防虫网、遮阳网,提高蔬菜产量和品质。
5.2 种子管理
5.2.1 品种选择
5.2.1.1 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农艺性能、市场需求和优势区域规划选择蔬菜品种。
5.2.1.2 选用抗病、抗逆性强、优质丰产、适应性广、商品性好的蔬菜品种。
5.2.1.3 推荐选用经过省级及省级以上农作物品种鉴定委员会审定或认定的品种。
5.2.1.4 需用转基因蔬菜种子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2.1.5 引进国外品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检验检疫。
5.2.2 种子处理
根据不同蔬菜种类,分别选用热处理、温汤浸种、药剂消毒和种子催芽等方法,以便提高种子发芽率、降低生长期病虫害发生和后期农药使用量。
5.2.3 种子使用
5.2.3.1 生产用种子质量应符合GB 16715.1-GB 16715.5 要求。国标中没有规定的蔬菜种子质量应符合相应的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5.2.3.2 生产播种时,应留有少许样品和购种凭证。
5.3 播种和定植
5.3.1 根据栽培季节和品种特征选择事宜播种期、定植时间及定植密度。
5.3.2 应根据土壤状况、气候条件、市场需求,科学合理地安排蔬菜种类与茬口。
5.3.3 根据不同蔬菜种类选择直播或营养钵育苗,苗床和栽培地土壤熏蒸及基质应符合GB/T 20014.5 的规定。
5.4 施肥管理
5.4.1 肥料使用应符合NY/T 496 的规定,有机肥料应符合 NY 525 的规定。
5.4.2 根据土壤理化特性、蔬菜种类及长势,确定合理的肥料种类、施肥数量和时间,实施测土配方平衡施肥。
5.4.3 使用有机肥时,应充分腐熟并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肥料卫生标准要求。受重金属或其他化学物质污染的有机肥,可能影响蔬菜的安全性,不应使用。为减少有害微生物的影响可采取下面措施:
——采用堆肥、巴氏消毒、热干燥等处理方式,以减少或消除肥料中的病原微生物。
——尽量减少有机肥与蔬菜之间的直接和间接的接触,尽量拉长施肥与新鲜蔬菜收获的间隔时间。
——尽量采购经过处理的有机肥,并从原料产地供货人处索取产地、处理方法、检测及其结果的相关单证。
——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来自相邻田地的有机肥的污染。
——有机肥堆放场不应设置在蔬菜产区附近,防止由雨水径流和渗漏造成交叉污染。
5.4.4 化学肥料与有机肥料应配合使用。使用化学肥料应注意氮磷钾及微量元素的合理搭配,复混肥料必须符合GB 15063 的要求。
5.4.5 根据蔬菜生长情况,可以使用叶面肥。叶面肥应经国家登记注册,并与土壤施肥相结合。
5.4.5 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的化学肥料、生物肥料;禁止直接使用城镇生活垃圾;禁止使用工业垃圾和医院垃圾。
5.5 用水管理
生产用水包括灌溉水及用于肥料、农药与无土栽培营养液配制的水。应符合GB/T 18407.1,及NY 5010、NY5294和NY 5331的相应规定。
5.5.1 应根据不同种类蔬菜的需水规律、不同生长发育时期及气候条件、土壤水分状况,适时合理灌溉和排水,保持土壤良好的通风条件。灌溉用水、排水不应对蔬菜作物和环境造成污染或其他不良影响。
5.5.2 在田间或室内使用水溶性化肥及配制农药所用的水,其微生物污染物含量不得对新鲜蔬菜安全造成不良影响。在接近收获的时间,在施肥、施药(如喷洒)时将新鲜蔬菜的食用部分直接暴露给水时应特别注意水质安全。
5.5.3 对蔬菜种植使用的水源(城市用水、重复使用的灌溉用水、水井、明渠、水库、河流、湖泊等等),应制定必要措施,减少自畜牧、污水处理、人类居住等的污染。
5.5.4种植者应定期检测所使用水的微生物及化学污染物。检测的次数视水源及环境污染的风险状况而定。环境污染包括间歇性或临时性的污染(如大雨、水灾等)。若发现水源被污染,应采取正确的补救措施,保证该水源恢复到合格水平。
5.5.5 地表水流经距离较远的,宜对水渠进行覆盖。
5.5.6 应加强对农药及其它化学品喷施后的器具及残留物的管理,不得将其在灌溉水中进行清洗,或将清洗后的水用于灌溉。
5.6 病虫害防治
病虫害防治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优先采用物理防治、生物防治和农业防治方式。科学合理的使用化学防治,将农药残留降低到规定标准的范围。
5.6.1 物理防治
根据病虫害的特点,合理选用物理防治方法,常见的方法有:
a) 使用频振式杀虫灯;
b) 利用防虫网设置屏障阻断害虫侵袭;
c) 采用银灰膜驱避;
d) 性诱剂;
5.6.2 生物防治
保护天敌,创造有利于天敌生存的环境条件,选择对天敌杀伤力轻的农药;使用农用抗生素、植物源农药等。
5.6.3 农业防治
农业防治可采用:
a) 覆盖地膜;
b) 轮作:不同科的作物轮作,水旱田轮作;
c) 深耕晒垡,使表土和深层土壤作适度混合;
d) 土壤冻垡,越冬前浇足冻水,使土壤冻结,杀死病菌;
e) 清除田园四周杂草,田间病叶、病株及时清除,集中处理。
5.6.4 化学防治
5.6.4.1 农药选择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采用最小有效剂量并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不应违反规定超剂量使用农药,不应使用未登记的农药,不应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剧毒、高残留的农药及其混配农药品种。
5.6.4.2 农药使用
农药使用应符合GB 4285、GB 8321的要求,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用药不当对蔬菜和环境造成污染。
农药使用应注意以下事项:
——对施用农药的操作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
——有农药施用记录。记录应包括施药时间、施用药品名称、喷洒的蔬菜作物名称、所防治的病虫害名称、施用方法及次数,每亩施用量,收获记录等。
——农药喷雾器应按需要予以校准,便于控制施用量。
——配农药应避免周围地段水土的污染;应保护操作人员免受潜在危害。
——喷雾器、配药桶及相关用具在用前和用后应彻底清洗,尤其是在用不同的农药喷洒不同的作物后更应彻底清洗,以避免污染蔬菜。
——所购农药应有标签或者说明书。超过有效期的农药应予废弃。应检测验证农药的有效成分及隐性成分。
——农药应存放在安全、通风良好的地方,并予以妥善保管。废弃农药及废弃农药包装物品应远离生产区、生活区及已收获的蔬菜,并应以安全妥当的方式回收或处置,避免对生长期的蔬菜、居民或加工收购地点构成污染。
5.7 植物生长调节剂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规定,植物生长调节剂属农药管理的范畴,参照5.6.4执行。
5.8 记录
5.8.1 种植者记录每茬蔬菜生产过程,记录内容包括种苗、播种与定植、灌溉、施肥、病虫害防治、植物生长调节剂使用等。其中肥料的施用必须记录肥料来源、施用时间、施用量和施用方式。农药的使用必须记录农药名称和来源、使用时间、使用量、施用方式和防治对象。
5.9 管理
5.9.1 种植环节由农业部门负责管理。
6.采收
6.1 采收前质量要求
6.1.1 根据生产过程中农业投入品(肥料、农药)的使用记录,评估和判断农药的使用是否达到了规定的安全间隔期。
6.1.2 蔬菜生长发育正常、成熟度适中、整齐。
6.1.3 蔬菜中农药残留符合要求
6.1.3.1 不得用于蔬菜生产的农药不得检出。
6.1.3.2 农药残留限量要求按GB 2763 和GB 18406.1的规定执行。
6.1.4 蔬菜中汞、砷、铅、镉、铬、氟、亚硝酸盐等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按 GB 2762 的规定执行。
6.1.5 致病病原微生物如志贺氏菌、埃希氏菌、肠病毒和肝炎病毒等,在蔬菜上不得检出,检测方法按GB 4789 的规定执行。
6.2 采收要求
6.2.1 蔬菜收获阶段不用粪水肥追肥,采收蔬菜时禁止用污水洗菜,禁止用水浸泡蔬菜。
6.2.2 生产企业或农业合作组织应对在采收前,对蔬菜进行内部抽检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主要项目包括农残、亚硝酸盐和重金属等,不合格的不得采收上市。
6.3 记录
6.3.1 采收环节应记录采收品种、采收日期、采收方式以及产品质量情况(主要项目包括农残、亚硝酸盐和重金属等)。
6.4 管理
6.4.1 采收环节由农业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7. 包装
7.1 包装应遵循简单、实用原则,整洁、干燥、牢固、透气、无污染、无异味、内壁无尖突物。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包装材料GB 11680、GB 9693、GB 9687等卫生标准的要求和相关规定;宜使用可重复、可回收和可生物降解的包装材料。
7.2 不得使用接触过禁用物质的包装物或容器。
7.3 包装前应检查并清除劣质品及异物。
7.4 包装应按标准操作,在每件包装上,应注明品名、规格、产地、批号、净含量、包装工号、包装日期、生产单位等,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蔬菜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蔬菜产品认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认证标志。
7.5 应有批包装记录,主要内容有品名、规格、产地、批号、净含量、包装工号、包装日期、生产单位等。
7.6 包装环节由 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8. 运输
8.1 运输工具清洁卫生、无污染。运输时,严防日晒、雨淋,注意通风。
8.2 运输时应保持包装的完整性;禁止与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混装。
8.3 高温季节长距离运输宜在产地预冷,并用冷藏车运输;低温季节长距离运输,宜用保温车,严防受冻。
8.4 应有运输记录,主要内容有运输品种、运输始地、运输终地、运输时间、运输方式、运输条件、运输人等。
8.5 包装环节由 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9.贮存
9.1 临时贮存时,应在阴凉、通风、清洁、卫生的条件下,严防烈日暴晒、雨淋、冻害及有害物质和病虫害的危害。存放时应堆码整齐,防止挤压等造成的损伤。
9.2 中长期贮存时,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堆码,要保证有足够的散热间距,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在应用传统贮藏方法的同时,应注意选用现代贮藏保管新技术、新设备。
9.3 应有贮存记录,主要内容有贮藏品种、贮藏地点、贮藏时间、贮藏方式、贮藏条件等。
9.4 贮存环节由 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10. 批发与零售
蔬菜批发市场应符合GB/T 19575的要求,零售市场应符合GB/T 21720的要求。
10.1 交易环境
10.1.1 交易棚(厅)宜建单层建筑,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轻钢结构,柱距不应小于6m,净高不应低于4.5 m。
10.1.2 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排水、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
10.1.3 地面应坚固、平整、清洁、防滑。
10.1.4 商品按大类设置经营区域,应明确标识,并配备适宜的展陈销售设施。
10.1.5 蔬菜应与水果、肉类、水产、畜禽等分区销售。
10.1.6 应单独设立经认证的产品及转基因食品销售专区,明确标示,并在专区内按商品种类分区或分
柜(架)陈列。
10.1.7 应单独设立净菜、包装蔬菜销售专区,推广净菜上市。
10.2 质量管理
10.2.1 入市蔬菜商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入市交易蔬菜商品应符合6.1.3、6.1.4和6.1.5的要求。
10.2.2 批发零售企业制定本单位蔬菜质量监测工作(包括:质量检测、索证索票、购销台帐、结果公示、信息报送、协议销毁、质量追溯等内容)制度或方案。
10.2.2 批发市场应设立检测室,配有定性定量检测设备和大样量农残快速检测设备;农贸市场和商场设立检测点,配有农残快速检测设备。检测条件(如温度、湿度等)达到规定要求
10.2.3 批发市场检测室须配备9名以上专职蔬菜检测人员;农贸市场和商场检测点须配备2名以上专职(或兼职)蔬菜检测人员。检测人员须经青岛市菜篮子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无公害蔬菜检测工作证”后,持证上岗。检测人员须保持相对稳定。
10.2.4 市场与业户之间签订市场蔬菜质量卫生安全责任协议书,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10.2.5 批发市场每天对重点蔬菜品种进行全批次农残快速检测;零售市场每天对重点蔬菜品种进行抽样农残快速检测,填写蔬菜农药残留检测登记,并在相应位置粘贴速测卡。蔬菜检测工作应在营业前检测完毕,具体检测流程见附录C。蔬菜检测重点品种由青岛市菜篮子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根据季节等情况发布。
10.2.6 检测完毕,检测结果应在电子屏幕或公示牌进行公示。
10.2.7 应设立不合格蔬菜销毁处(须标识),并配备专用销毁工具(刀具、案板、收集器具),对检出不合格蔬菜,按照市场蔬菜质量卫生安全责任协议书予以销毁处理,并填写协议销毁蔬菜备案表。
10.2.8应按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蔬菜检测情况及协议销毁情况。
10.2.9 销售时,为保持蔬菜的新鲜性,需要进行加湿时,加湿所使用的水应符合GB 5749要求。
10.3 进货管理
10.3.1 进货索证,应向经销商索取入市农副产品的来源地证明、质量认证证书或质量检测部门验发的证明等。
10.3.2 实行“场地挂钩”、“场厂挂钩”,鼓励经销商与产地签订合同,建立稳固安全的食品货源基地,保证食品安全问题可追溯。
10.4 记录
10.4.1 蔬菜批发零售企业应建立销售档案,认真做好商品索证索票和产地、来源信息登记备案工作。
10.4.2 记录蔬菜质量检测情况和不合格蔬菜销毁情况。
10.5 管理
10.5.1 蔬菜批发零售环节由 部门管理。
11. 消费管理
11.1宾馆、饭店、酒店、餐馆等各类餐饮企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驻青部队、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各类集体伙食单位以及其它形式的蔬菜消费单位必须采购经检测合格的蔬菜,并索取带有追溯码的购买单证。
11.2 个人购买蔬菜应到正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处购买,并索要带有追溯码的购买凭证。
11.3 记录
11.3.1餐饮企业和集体伙食单位应建立入货档案,对有关蔬菜采购来源证明单证进行登记、存档。
11.4 管理
11.4.1 消费环节由 部门管理。
12.记录管理
12.1 所有记录应真实、准确、规范,并具有可追溯性。
12.2 所有档案文件至少保存2年,档案资料应有专人专柜保管。
12.3 各个环节记录由相应部门负责管理。
13 追溯管理
生产、流通企业应建立有效运转的溯源管理系统。
13.1 蔬菜生产企业的溯源系统应包括蔬菜种植基地信息、种苗、播种与定植、灌溉、施肥、病虫害防治、植物生长调节剂使用、采收、贮藏、运输、采样检测等全部过程信息。追溯编码按NY/T 1430 和NY/T 1431执行,追溯操作按NY/T 1761执行。
13.2 蔬菜流通企业的溯源系统应包括进场经营者(批发商、零售商)信息、蔬菜产地来源信息、检测信息、交易信息等。
13.3 蔬菜生产企业至少应向流通企业提供产地证明、检测证明或交易凭证。
13.4 各个环节追溯工作由相应部门负责管理。
14 食品召回
14.1 蔬菜生产流通企业应建立产品召回程序,以保证产品出现安全卫生危害问题后能及时、完全地将其召回。
14.2 对于可能或已产生安全危害的新鲜蔬菜产品,责任方应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98 号令《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召回程序。
14.3 各个环节召回工作由相应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部分 猪肉安全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猪饲养、生产、入市备案、查验换证、批发与零售、和设施要求、生猪饲养管理要求、猪肉生产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在青岛市境内或进入青岛市销售的生猪养殖场、屠宰场、肉类加工厂及产品运输贮存销售的单位和个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2694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 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 16567 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
GB/T 17236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GB/T 18407.3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畜禽肉产地环境要求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NY 467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NY/T 472 绿色食品 兽药使用准则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 5028 无公害食品 畜禽产品加工用水水质
NY 5030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 5032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
NY/T 5033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管理准则
NY/T 5339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农医发〔2010〕27号《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国务院令第525号《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NY/T 1430 农产品产地编码规则
NY/T 1431 农产品追溯编码导则
NY/T 1764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操作规程 畜肉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98号令,2007 年8 月27 日
NY/T 65 猪饲养标准
GB 50317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GB/T 17996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GB 18406.3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
SB/T 10395 畜禽产品流通卫生操作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生猪 swine
人工养殖的肉用活猪。
3.2 兽药 veterinary drug
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畜禽等动物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质。
3.3 休药期 withdrawal period
猪只从停止给药到许可屠宰或他们的产品(肉、内脏)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
3.4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
加剂。
3.5 生物制品biologic product
由特定细菌、病毒、立克次氏体、螺旋体、支原体等微生物以及寄生虫制成的主动免疫制品
3.6 动物疫病 animal epidemic disease
动物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7 动物防疫animal epidemic prevention
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3.8 饲料 feed
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
3.9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微量物质。
3.10 饲料原料 feed stuff
除饲料添加剂以外的用于生产配合饲料和浓缩饲料的单一饲料成分,包括饲料谷物、粮食加工副产品、油脂工业副产品、发酵工业副产品、动物性蛋白质饲料、饲用油脂等。
3.11全进全出制 all-in all-out system
同一猪舍单元只饲养同一批次的猪,同批进、出的管理制度。
4 生产环境与设施
4.1 生猪养殖场、屠宰和产品加工厂生产环境与设施应符合 GB/T 18407.3 的规定。
4.2 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 18596和GB 14554的有关规定。
4.3 环境质量应自检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4.4 应保持生产环境与设施符合标准要求的记录。
4.5 生产环境与设施由农业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5 饲养管理
5.1 引种
5.1.1 种猪应来自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而且无规定动物疫病的种猪场,并按GB 16567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执行。
5.1.2 只进行育肥的生产场,引进仔猪时,应来自经县级以上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合格的种猪场,并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1.3 新引进的猪群,应进行隔离,确认健康后,方可进场饲养。
5.2 饲养方式
可采用分阶段、小单元式饲养,实行“全进全出制”饲养工艺,饲养区内不能饲养其他畜禽动物。
5.3 饮水和饲喂管理
采用自由饮水,水质符合NY 5027规定。经常清洗消毒饮水设备。保持饮水和饲料新鲜,防止饲料霉变,不得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泔水、其他畜禽副产品。
5.4 动物防疫
5.4.1 基本要求
总体应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第三、第四章规定要求。
5.4.2 人员
5.4.2.1 猪场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和技术培训,禁止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从事畜禽饲养管理和兽医防疫工作。
5.4.2.2 猪场内兽医人员不准对外诊疗猪及其他动物的疾病,猪场配种人员不准对外开展猪的配种工作。
5.4.2.3 工作人员进入饲养区时,应洗手,更换场区工作服和工作鞋,工作服及鞋应保持清洁,并应定期清洗、消毒。
5.4.3 消毒
5.4.3.1 消毒剂
消毒剂要选择对人和猪安全、没有残留毒性、对设备没有破坏、不会在猪体内产生有害积累的消毒剂。选用的消毒剂应符合NY 5030的规定。
5.4.3.2 消毒方法
按NY/T 5033中7.2规定执行。
5.4.3.3 消毒制度
猪场应建立严格的卫生管理制度和消毒制度。定期开展场内外环境消毒、饮用水消毒,进出车辆和人员应严格消毒。消毒制度按NY/T 5033中7.3规定执行。
5.4.4 免疫接种
按NY/T 5339中3.4规定执行。
5.4.5 疫病监测
按NY/T 5339中4.1规定执行。
5.4.6 疫病扑灭与净化
按NY/T 5339中4.2规定执行。
5.5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
5.5.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3078和NY 5032的规定。
5.5.2 在猪的不同生长时期和生理阶段,根据营养需求,配制不同的配合饲料。营养水平不低于NY/T 65要求,不应给肥育猪使用高铜、高锌日粮,建议参考使用饲养品种的饲养手册标准。
5.5.3 禁止在饲料中额外添加件兴奋剂、镇静剂、激素类、砷制剂。
5.5.4 使用含有抗生素的添加剂时,在商品猪出栏前,按有关准则执行休药期。
5.5.5 不使用变质、霉败、生虫或被污染的饲料。不应使用未经无害处理的潜水、其他畜禽副产品。
5.5.6 应对每一批次饲料进行有效成分及隐性成分进行检测。
5.6 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的使用
5.6.1 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的使用应符合 NY 5030和NY/T 472的规定。
5.6.2 保持良好的饲养管理,尽量减少疾病的发生,减少药物的使用量。
5.6.3 育肥后期的商品猪,尽量不使用药物,必须治疗时,严格执行药物休药期。
5.6.4 有条件的猪场可根据药物敏感试验结果,选择使用最佳抗菌药物在猪群可能发病的年龄、疫病可能流行的季节、或在发病的初期对相关猪群进行群体投药预防。
5.6.5 发生疾病的种公猪、种母猪必须用药治疗时,在治疗期或达不到停药期的不能作为食用淘汰猪出售。
5.6.6 在生猪疾病预防和治疗中,提倡使用纯中草药、中药制剂、微生态制剂等低残留、无污染的药物。
5.6.7 应检测验证每一批次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的有效成分及隐性成分。
5.7 运输
5.7.1 商品猪上市前,应经兽医卫生检疫部门根据GB 16549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合格者方可上市屠宰。
5.7.2 运输车辆在运输前和使用后要用消毒液彻底消毒。
5.7.3 运输途中,不应在疫区、城镇和集市停留、饮水和饲喂。
5.8 记录
5.8.1 养殖企业应建立饲养记录档案,内容包括:品种及来源、饲料来源及消耗情况、兽药使用及免疫接种情况、日常消毒措施、发病情况、实验室检查及结果、死亡率及死亡原因、无害化处理情况等。
5.9 管理
5.9.1 饲养环节由畜牧兽医部门管理。
6 猪肉生产
6.1 生猪定点屠宰
6.1.1 屠宰企业应符合国务院令第525号要求,设施应符合GB 50317、GB 12694的要求,用水水质应符合NY 5028要求。须有注册商标或品牌。推荐采用冷链加工。
6.1.2 屠宰工艺流程按GB/T 17236的要求执行。
6.1.3 检疫按农医发〔2010〕27号和NY 467 的规定执行。
6.1.4 肉品品质检验规程符合按GB/T 17996的要求执行,品质符合GB2707和GB18406.3要求。
6.1.5 根据屠宰生猪的来源,分别按照每一批次的5%比例抽取肝脏样品同步进行肝脏“瘦肉精”(沙丁胺醇、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及替代品)的检测。
6.1.6 检出的病害肉不得进行销售,无害化处理按GB 16548执行。
6.1.7 生猪副产品应实行单体预包装销售,重量不大于500克。
6.1.8 冷却肉及产品运输车辆应使用封闭式专用运输车,在装前卸后必须进行清洗消毒,运输过程整车签封,封闭、冷藏运输,保证运输途中不受二次污染,片猪肉还应采取吊挂方式运输。运输车辆必须持有定点厂准运证,专车专用。
6.2 入市备案
6.2.1 符合5.1要求的屠宰企业,进入青岛市区销售猪肉时,应进行备案登记,备案登记时应提供生产情况、屠宰加工工艺流程、检疫检验流程、检疫检验人员及屠宰技术人员配备情况、违禁药物及化合物和重金属检测方法及程序等方面的材料。提供上述材料时应当随附相关证、照复印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及其他屠宰企业批文、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产品认证资料,违禁药物检测实验室认证书等。
6.2.2 市商务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屠宰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如需实地核实的,市商务局可会同工商、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与所在地畜禽定点屠宰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实,符合要求的,由市商务局依法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6.2.3 符合进入本市销售猪肉的规定并完成备案登记的屠宰企业,应当依法向社会做出肉品质量安全保证承诺和服从市场调控管理及特殊时期货源统一调度的保证承诺,并由市商务局按规定对上述企业统一向社会进行公告。
6.3 生猪来源管理
6.3.1 屠宰企业须建立稳定的生猪养殖基地,签订“场厂挂钩”合约,从生猪养殖基地合同订购的生猪应占整个生猪来源的50% 以上,生猪必须来自非疫区,并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
6.3.2 生猪养殖基地由屠宰企业统一用四位数字进行编号,并将生猪养殖基地编号及有关情况报市商务局备案。
6.4 记录
6.4.1 屠宰企业应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内容包括:生猪的产地、具体的养殖基地、数量、进厂时间、检疫证号、检疫日期、耳标号、检测情况、销售地点等。
6.5 管理
6.5.1 猪肉生产由 部门管理。
7.查验换证
7.1 凡进入本市销售猪肉的屠宰企业,须依法到销售所在地区(市)备案登记查验换证点进行查验换证。
7.2 备案登记定点企业应当与市场、零售业户签订“厂场挂钩”肉品质量安全约束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保证上市量均衡,公平竞争,不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
7.3 屠宰企业的产品进入市区销售,其直销机构或其代理商应当到指定的入市备案登记查验换证点进行查验,工商查验人员和市场主办单位共同开启签封,对各项证件及数量进行现场核对和进行必要的产品抽检,对符合要求的产品,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肉品品质合格证》、“瘦肉精”检测合格证和车辆消毒证换发《青岛市畜禽产品销售凭证》(以下简称销售凭证),查验换证情况按日报送市商务局。畜牧兽医部门根据备案企业或经销商申请,对需继续调用或者分销的产品换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
7.4 记录
7.4.1 查验换证点应记录生产企业信息、检验检疫信息、来源信息等。
7.5 管理
7.5.1 查验换证环节由商务、工商、畜牧兽医部门负载管理。
8 批发与零售
猪肉批发零售过程中应符合SB/T10395的要求。
8.1 除进入超市、专卖店、零售点、大型餐饮企业、肉品加工企业的畜禽产品在查验换证后实行直接配送外,其他畜禽产品应当在肉类批发市场进行批发交易,禁止场外批发。
8.2 批发、零售畜禽产品的市场、单位及个人,应当建立健全肉品销售卫生管理制度,并符合以下规定:
(a)拥有符合要求的肉品冷藏设施;
(b)营业场所墙壁、地面符合卫生要求,便于清洗消毒;
(c)有专用的销售柜台和防蝇、防尘、洗涤、消毒及排水设施;
(d)经营者持有健康合格证明。
8.3 批发市场还应设有专职的肉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做好肉品索证查验和电子台账登记工作,如实记录肉品质量及交易情况,并在交易结束后,将交易结果报市商务局。
8.4 农贸市场及零售单位还应有专职的肉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做好肉品索证查验和电子台账登记工作,并与经营业户、入市备案屠宰企业签订肉品质量安全约束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8.5 零售产品的,还应当在销售场所明示屠宰企业名称和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销售凭证,并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发票或销售凭据。
8.6 记录
8.6.1批发零售企业应建立销售记录档案,内容包括:猪肉来源、检测情况、交易信息等。。
8.7 管理
8.7.1 批发零售环节由商务、工商部门负载管理。
9 消费管理
9.1宾馆、饭店、酒店、餐馆等各类餐饮企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驻青部队、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各类集体伙食单位以及其它形式的猪肉消费单位,必须采购入市备案猪肉,并索取带有追溯码的购买单证。
9.2 个人购买猪肉应到正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处购买,并索要带有追溯码的购买凭证。
9.3 记录
9.3.1 餐饮企业和集体伙食单位应建立入货档案,对有关猪肉采购来源证明单证进行登记、存档。
9.4 管理
9.4.1 消费环节由 部门管理。
10 猪肉包装、运输和贮藏
10.1 猪肉包装、运输和贮藏应符合GB 18406.3 和SB/T 10395的要求。
10.2 记录
10.2.1 包装记录主要内容有品名、规格、产地、批号、净含量、包装工号、包装日期、生产单位等。
10.2.2 运输记录主要内容有运输品种、运输始地、运输终地、运输时间、运输方式、运输条件、运输人等。
10.2.3 贮存记录主要内容有贮藏品种、贮藏地点、贮藏时间、贮藏方式、贮藏条件等。
10.3 管理
10.3.1 包装、运输和贮藏环节分别由 部门负责管理。
11 记录管理
11.1 所有记录应真实、准确、规范,并具有可追溯性。
11.2 所有档案文件至少保存2年,档案资料应有专人专柜保管。
11.3 各个环节记录由相应部门负责管理。
12 追溯管理
12.1 养殖、屠宰、流通企业均应建立有效运转的溯源管理系统。
12.2 养殖环节,追溯编码按NY/T 1430 和NY/T 1431执行,追溯操作按NY/T 1764 执行。
12.3 屠宰环节,屠宰厂应建立从生猪进场、屠宰、检疫、检验、肉类出场的全程信息管理,实现对生猪屠宰环节的信息追溯管理。以生猪产地检疫证明为生猪来源依据,以肉类交易凭证、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为流向依据,实现来源信息与流向信息的对接。
12.4 批发(配送)环节,通过建立从肉品进场、检测及肉品交易的全程信息管理,达到猪肉流通的信息追溯要求。以屠宰厂交易凭证、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为肉品来源依据,以批发市场交易凭证、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为肉品流向依据,确保来源与流向信息相关联,上连生猪屠宰企业、货主,下接零售摊位经营业户。在批发市场内设置场内交易摊位的,必须与批发交易信息相对接,采用标签电子秤打印零售凭证。
12.5 零售市场环节,通过在零售市场对肉品进货验收,与批发环节、屠宰企业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对接后,在零售终端自动生成进货信息,并与标签电子秤实现信息对接,最终通过肉品零售凭证输出。以交易凭证(屠宰厂或批发市场开具)、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为肉品进货依据,肉品来源信息下传标签电子秤为手段,确保零售凭证具有可追溯。
12.6 超市要求,通过对超市已有的企业内部业务流程完善,制定个性化解决方案,采取超市肉品来源网上填报、配备或改造电子秤软件,在肉品包装标签上叠加追溯码,实现肉品销售可追溯。
12.7 团体消费要求,通过在团体消费单位(大中型企业、学校、酒店、肉制品加工厂等)对肉品进货验收,与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信息对接后,在团体消费追溯子系统自动生成进货备案信息。
12.8 各个环节追溯工作由相应部门负责管理。
13 食品召回
13.1 猪肉生产流通企业应建立产品召回程序,以保证产品出现安全卫生危害问题后能及时、完全地将其召回。
13.2 对于可能或已产生安全危害的猪肉,责任方应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98 号令《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召回程序。
13.3 各个环节召回工作由相应部门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