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检查员注册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检查员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绿色食品检查员的管理,提高检查员队伍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促进绿色食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食品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是指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核准注册的从事绿色食品认证审核和现场检查的人员。

第三条 中心对检查员实行统一注册管理。检查员应在中心注册,取得《绿色食品检查员证书》。

第四条 绿色食品检查员分为两个级别:检查员和高级检查员。  

    检查员是指满足本办法相应要求,能够对申请材料实施认证审核或对申请认证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人员。

高级检查员是指满足本办法相应要求,并具有丰富的认证审核和现场检查的经验,能够对申请认证企业实施现场检查或对申请材料实施认证审核的人员。

检查员的注册专业分为种植、养殖和加工。

第五条 检查员的来源包括各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的专家和学者。检查员不得来源于生产企业。

第二章 注 册 条 件

第六条 申请注册的检查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个人素质

1.热爱绿色食品事业,对所从事的工作有强烈的责任感。

2.能够正确执行国家有关认证方针、政策、法律及法规,掌握绿色食品认证标准及有关规定。

3.具有良好观察能力和业务能力,并能根据客观证据做出正确的判断。

4.具有良好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能够客观全面地表述概念和意见。

5.具有履行检查员职责所需的保持充分独立性和客观性的能力,具有有效开展审核和检查工作所需的个人组织能力和人际交流能力。

6.身体健康,具有从事野外工作的能力。

(二)教育和工作经历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至少1年相关专业技术或相关工作经历;或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至少2年相关专业技术或相关工作经历。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视为符合教育和工作经历。

(三)专业知识

注册种植业检查员应具有农学、园艺、植保、农业环保及相关专业的专业知识;注册养殖业检查员应具有畜牧、兽医、动物营养或水产及相关专业的专业知识;注册加工业检查员应具有食品加工、发酵及相关专业的专业知识。

(四)培训经历

1.申请注册检查员应完成中心有关检查员课程的培训,并通过考试,取得《绿色食品检查员培训合格证书》。

2.《绿色食品检查员培训合格证书》应在申请注册前3年内获得。

(五)认证审核和现场检查经历

依据认证审核和现场检查经历对检查员进行分级:

1.检查员:申请人应在取得检查员培训合格证书后参加至少2次注册专业类别绿色食品认证审核和现场检查见习,并由所在省绿色食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绿办)就申请人的能力给出鉴定意见,包括:对绿色食品生产和加工知识运用能力;依据标准和有关规定从事审核和检查的能力;审核和检查报告编写的能力;个人素质情况等。

2.高级检查员:申请人应取得检查员级别注册资格1年以上,并至少完成10个相关专业类别绿色食品企业的认证审核和现场检查。

3.所有认证审核和现场检查经历应在申请注册前3年内获得。

第七条 检查员完成由中心指定的相关专业课程的学习,并通过中心或中心委托的有关单位组织的各门专业课程的考试,取得专业考试合格证书的,视为符合专业知识的要求。

第八条 检查员可以同时注册多个专业。高级检查员扩大注册专业类别,需从申请注册检查员开始。

第三章 注册 程 序

第九条 申请人自愿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并附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材料,经省绿办签署推荐意见后报中心。

第十条 申请人与中心签署保密协议,确保不泄露申请认证企业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签署一份个人声明,声明其保证遵守(或已经遵守)绿色食品检查员行为准则及绿色食品认证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注册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绿色食品检查员注册申请表》,省绿办推荐意见,保密协议,个人声明,学历证书复印件(或职称复印件、专业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工作经历书面证明,认证审核和现场检查经历书面证明,检查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

申请注册高级检查员还应附检查员证书复印件。申请扩大专业注册,还应提供专业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定。

第十四条 中心对评定合格的申请人予以注册,并颁发《绿色食品检查员证书》。

第十五条 《绿色食品检查员证书》的内容包括:检查员姓名,注册级别,注册专业类别,注册日期,注册有效期,注册编号,注册机构名称、工作单位等。

 

第四章 检查员职责、职权和行为准则

第十六条  检查员依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申请认证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认证审核,核实申请认证企业提供的信息、资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绿色食品认证的有关要求等。

(二)依据注册的专业类别,对申请认证企业实施现场检查,全面核实申请认证企业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描述现场检查实际情况,科学评定申请认证企业的生产过程和质量控制体系是否达到认证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要求,保证现场检查报告与认证企业和产品的一致性,综合评估现场检查情况,填写书面评估报告。

(三)对申请认证产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进行调查,并作出调查结论。

(四)对申请认证产品实施抽样,填写产品抽样单。

(五)完成中心布置的其它认证工作。

第十七条 检查员具有以下职权:

(一)检查申请认证企业的生产现场、库房、产品包装、生产记录和档案资料等有关情况。根据检查需要,可要求受检方提供相关的证据。

(二)依据标准独立地对申请认证企业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指出申请认证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不当行为,并要求其整改。

(四)了解申请认证企业的产地环境监测情况和产品质量检测情况。

(五)向中心如实报告有关绿色食品管理机构、监测机构和申请认证企业在绿色食品认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向上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提出改进绿色食品认证工作的建议。

(七)有权向绿色食品管理机构申诉对检查员的各种投诉。

(八)检查员依据注册的级别,具有相应的工作职权:检查员有权对所在省绿色食品申请认证企业进行认证审核和现场检查;高级检查员有权对所在省、国内其它区域和境外绿色食品申请认证企业进行认证审核和现场检查。

第十八条 检查员应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认证的法律法规、绿色食品的认证规章制度和保密协议。

(二)从事审核和检查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按照注册专业类别从事审核和检查工作。

(四)不断学习检查所需的专业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和检查能力。

(五)尊重客观事实,如实记录认证现场检查或认证审核对象现状,保证认证审核和现场检查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六)检查员在检查前后一年内不得与申请认证企业有任何有偿咨询服务关系;可以提出生产方面改进意见,但不得收取费用。

(七)不应向申请认证企业作出颁证与否的承诺。

(八)未经中心书面授权和申请认证企业同意,不得讨论或披露任何与审核和检查活动有关的信息,法律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九)到少数民族地区检查时,应尊重当地文化和风俗习惯。

(十)不接受申请认证企业、定点监测机构任何形式的酬劳。

(十一)不以任何形式损坏中心声誉,并针对违反本行为准则进行的调查工作提供全面合作。

(十二)接受中心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绿色食品认证审核和现场检查实行检查员负责制。检查员应在续展认证报告或现场检查评估报告上签字,并对所认定的事实负责。

 

第五章 监 督 管 理

第二十条 中心统一负责检查员监督管理。省绿办负责所辖区域内检查员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检查员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检查员需在注册证书期满前3个月向中心提出更换证书的书面申请。超过有效期未提交更换证书申请或3年内未完成3个以上注册专业类别申请认证企业认证审核和现场检查的,不予换证。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中心对地方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工作激励机制,建立检查员绩效考评制度,对于工作业绩突出和表现优秀的检查员,中心不定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检查员行为准则,尚未构成严重后果的,中心依据有关情况给予检查员批评、暂停注册资格等处置。在暂停期内,检查员不得从事相关认证审核和现场检查等活动。对于暂停注册资格的检查员,应在暂停期内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并经中心验证后,恢复其注册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检查员资格:

(一)与申请认证企业合作(或提示申请认证企业),故意隐瞒申请认证产品真实情况而骗取绿色食品认证的。

(二)经核实,在认证审核或现场检查工作中,存在故意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严重违反检查员行为准则或由于失职、渎职而出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

(四)严重违反检查员行为准则,对绿色食品事业或中心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 被中心撤销注册资格的人员,1年内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

第二十六条 中心就检查员的资格处置情况向绿色食品工作系统及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方进行通报。

第二十七条 严重违反本办法要求,构成犯罪的,由国家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