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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积极培育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的意见》,落实对家庭农场发展在财政、经营用地优惠政策等方面的支持,要求对家庭农场所需的农产品加工场地等建设用地,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由当地政府优先保障。
《意见》明确了山东省落实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多项政策。在落实经营用地方面等优惠政策方面,要求对家庭农场因农业生产需要,直接用于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的附属设施用地,按照相关通知和意见办理相关手续。对家庭农场所需的农产品加工场地等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由当地政府予以优先安排,按规定办理用地有关手续。
《意见》由省农业厅、省委农工办、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8部门联合上报,于8月29日经省政府同意并转发,旨在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培育家庭农场健康发展。(中国国土资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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