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申领使用说明及规定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申领使用说明及规定

为使申请使用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以下简称标志)的单位或个人了解本标志含义、懂得如何使用并遵守相关的管理制度,务请在申领和使用标志之前仔细阅读本说明及规定。

一、标志简介

(一)标志图案涵义

标志图案(见样标)由麦穗、对勾和无公害农产品字样组成,麦穗代表农产品,对勾表示合格,金色寓意成熟和丰收,绿色象征环保和安全。标志图案直观、简洁、易于识别,涵义通俗易懂。

(二)标志的种类、规格和尺寸

1、标志的种类按印制的质材分为纸质标志和塑质标志:

1)纸质标志:即其使用的纸和其它原材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行业标准,具有防水和环保的功能,可直接加贴在无公害农产品上或产品包装上的标志。

2)塑质标志:即其使用的塑质和其它原材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行业标准,具有防水和环保的功能,可加贴在无公害农产品内包装上或产品外包装上的标志。

2、标志的种类、规格、尺寸(直径)及单价见下表

种类

纸质标志

塑质标志

规格

1号

2号

3号

4号

5号

2号

3号

4号

5号

尺寸

(mm)

10

15

20

30

60

15

20

30

60

单价

(元/枚)

0.008

0.011

0.02

0.038

0.15

0.011

0.02

0.038

0.15

(三)标志的权威性

该标志是由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制定并发布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监制的,是加施于获得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重要证明性标识。该标志的使用涉及政府对无公害农产品质量的保证和对生产者、经营者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是国家有关部门对无公害农产品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手段。

(四)标志的防伪及查询功能

标志除采用激光防伪、荧光防伪、微缩文字防伪、单色及凹版印刷技术等传统静态防伪外,还具有防伪数码查询功能的动态防伪技术。目前,标志防伪数码的查询功能已经开通,通过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企业所使用的标志,在标志的揭露层(即标志稳定粘贴在附着物上后,揭下标志面层,留下的底层)上有16位防伪数码,通过输入此防伪数码查询,不但能辨别标志的真伪,而且能了解到使用该枚标志的单位、产品、品牌及认证部门的相关信息。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查询。

1、全国统一电话16840315或010-64450315查询

拨通电话,按照电话语音提示,依次从左至右输入16位数码,按#号键结束。这时,将会听到以下三种不同内容的语音之一:

您所查询的是xx公司(企业)生产的XX牌XX产品,已通

过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是全国统一的无公害农产品标识。

此种语音表示:正牌产品,首次查询。

2)您所查询的是假冒产品,如有疑问,请拨打防伪咨询电话

010-64451885。

此种语音表示:

假冒产品(如果您核对输入的产品数码无误后,仍听到

此语音)。

输入的数码有误,如果您已核对输入的数码有误后,请

重新输入数码。

3)该数码第一次查询的时间是X年X月X日X时X分,该数

码查询过X次,为防止假冒,防伪数码只能有效查询一次,如果您首次查询的时间与上述时间不符,则标识是假冒产品。如有疑问,请拨打防伪咨询电话010-64451885。

此种语音表示:

a)假冒产品(如您刚买到产品,第一次查询就听到此语)。

b)正牌产品再次查询(如果您曾经在电话语音所述的时间

已进行过第一次查询)。

注:全国统一查询电话16840315,网络覆盖全国近300个地区,只有西藏、澳门没有开通,部分城市与地区免收信息查询费;另外部分城市与地区按0.1-0.4元/分钟收取不等查询信息费。可查询的有效期限为一年(预定标志的当月至第二年同月)。

2、手机短信息查询

移动用户:将16位防伪数码写成短信内容发送到3315。

联通用户:将16位防伪数码写成短信内容发送到93315(9月初开通)。

以上短信息发出后,约3秒钟左右,发送的手机会收到回复信息,消费者打开短信息即可知道所查询产品的真假。

注:手机短信息查询费为:0.1元/条,可查询的有效期限为一年(预定标志的当月至第二年同月)。

3、通过互联网查询

登陆http://www.p-pass.com ,在防伪标识查询框内输入产品数码,确认无误后按“鉴别”键,即可迅速得到鉴别结果。

注:互联网查询为免费查询,可查询的有效期限为一年(预定标志的当月至第二年同月)。

以上的相关查询方式,标志使用企业有义务在产品说明书、包装、广告及标签上做出说明,以便于消费者查询和维护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和品牌优势。

注:请在收到标志后按标志外包装上注明的内容抽样进行防伪数码查询测试,如查询过程中有问题,请及时与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联系。

二、标志的申领与发放

(一)凡获得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申领使用此标志,并填写《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申请表》。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根据认证产品的生产规模、产品数量、包装规格核发标志,并登记备案。

(二)标志申领的数量要求:

1、“纸质标志”各规格数量要求

1)“1号”标志“数量”22万枚起订,订量必须是22万枚的整数倍;

2)“2号”标志“数量”11万枚起订,订量必须是11万枚的整数倍;

3)“3号”标志“数量”7万枚起订,订量必须是7万枚的整数倍;

4)“4号”标志“数量”3万枚起订,订量必须是3万枚的整数倍;

5)“5号”标志“数量”0.7万枚起订,订量必须是0.7万枚的整数倍;

2、“塑质标志” 各规格数量要求

1)“2号”标志“数量”26.4万枚起订,订量必须是26.4万枚的整数倍;

2)“3号”标志“数量”14.4万枚起订,订量必须是14.4万枚的整数倍;

3)“4号”标志“数量”7.2万枚起订,订量必须是7.2万枚的整数倍;

4)“5号”标志“数量”1.8万枚起订,订量必须是1.8万枚的整数倍;

三、标志的运输

我中心在综合考虑运价、运输时间、运输网点、覆盖范围等的基础上,决定采用中国邮政的包裹邮寄方式来进行标志的运输工作。我中心对标志的运输采取运费预付方式,即收货方随标志款提前预付全部运输费用,预付的运费的标准为标志货款总金额的3%,我中心不承担标志的运输费用。另外,为安全起见,邮寄的包裹均需投保,保费为标志货款的1%,标志如有丢失由承运方承担,我中心作为托运人可协助投保人(标志使用方)向承运方追偿。

标志可自行的提取,自行提取标志的申请人不需支付运费和投保费。

四、标志的使用

(一)范围和期限

获得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认证证书规定的产品上或产品包装上加贴此标志,用以证明该产品符合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印制在包装、标签、广告、说明书上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图案,不能作为无公害农产品证明性标志使用。

使用此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规定的产品范围和有效期内使用,不得超范围和逾期使用,不得买卖和转让。

(二)推荐使用的标志种类、规格和尺寸见下表

标志

种类

规格

尺寸

(mm)

无公害农产品(克/个或枚等)

产品内包装上

(克/袋或盒等)

产品外包装上

(克/袋或盒等)

1号

10

100克以下

100克以下

100克以下

2号

15

100-300克

100-500克

100-500克

3号

20

300-2500克

500-5000克

500-5000克

4号

30

2500-7500克

5000-10000克

5000-10000克

5号

60

7500克以上

10000克以上

10000克以上

2号

15

建议不直接加贴在无公害

农产品上

0-500克

0-500克

3号

20

500-5000克

500-5000克

4号

30

5000-10000克

5000-10000克

5号

60

10000克以上

10000克以上

注:以上使用仅供参考,使用者可根据样标及自身产品形式合理选用各种类、规格、尺寸的标志

(三)注意事项

1、标志粘贴12小时后,才能附着稳定并达到设计的揭显效果。

2、标志忌揉搓,忌雨忌晒,应放在通风、干燥、室温环境中保管。

3、标志只能在标志外包装标签上注明的指定产品上使用,任何未按指定产品上使用标志的,造成查询错误由使用者自行承担。

五、标志使用者的使用管理

标志使用者应当建立标志使用的管理制度,对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登记造册并存档,存期三年,以备后查。

六、标志的监督、检查、处罚和举报

(一)标志的使用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对不符合使用规定的,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将暂停或撤销其认证证书及标志使用权。

(二)任何伪造、变造、盗用、冒用、买卖和转让本标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任何违反使用规定的,有向国家有关部门(农业部、国家认监委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七、标志与证书的关系及证书管理规定

(一)证书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颁发,用以证明该产品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准予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加贴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二) 证书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经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加贴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三) 证书有效期三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90日前按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的要求,重新办理。

(四)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将独立或配合其他有关部门对获证产品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检验和鉴定。

(五) 获得证书者,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将暂停其证书使用,并责令限期改正:

1、生产过程发生变化,产品达不到无公害农产品标准要求的;

2、经检查、检验、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标准要求的。

(六) 获得证书者,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将撤销其证书使用:

1、擅自扩大标志使用范围的;

2、未按认证产品数量加贴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

3、转让、买卖认证证书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

4、产地认定证书被撤销的;

5、被暂停产品认证证书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八、本说明及规定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解释。

《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申请表》

填表说明

凡获得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要求使用本标志的,均需填写本申

请表(申请表可复印),要求字迹工整、内容详细,并加盖公章。

一、“申请单位情况”栏的联系方式等有关内容须准确填写。“产品名称”、“证书有效期”和“批准数量”要与《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结论通知单》一致。

二、“标志使用情况”栏中:

1、“粘贴附着物”栏:是指标志在确定直接粘贴于无公害农产品上或粘贴于无公害农产品包装上后,在“产品”和/或“包装”对应栏划“√”。

2、“产品包装规格”栏:如标志确定粘贴于无公害农产品包装上的,须注明其产品的包装规格。如:XX克/箱、XX克/袋等。

3、“金额”栏:“单价”ד数量”得出此种规格尺寸标志的金额。

4、“标志款金额”栏:为各规格标志“金额”的总和。

5、“合计金额”栏:为“标志款金额”×1.04,包含3%的邮寄费和1%的保价费。自行提取标志的申请人不需支付运费和投保费,合计金额即为标志款金额。

三、“收货方”栏须准确填写。收货方可与申请方不同名同址,其只作为我中心发货时的依据。

四、“运输方式“栏:标志使用方如有特殊要求可采取“其他”运输方式。特殊情况可在“运输说明”栏中注明,写不下可附页。

五、标志申请方必须提前一个月填报《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申请表》,并电汇预付标志全款、邮寄费及保价费。填报内容务必字迹工整、内容详细,并加盖公章;电汇时务必注明汇款用途:即“购买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款”。我中心接到《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申请表》和汇款后即印发标志。为避免延误时间,可将《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申请表》和电汇凭证及时传真至我中心。(严禁用邮政汇款给个人户名)

六、我中心的联系方法及汇款方式

单位名称: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59号404室 邮编:100081

联 系 人:张会员、张锋;

话:010-62131998 传真:010-62191445

E-mail:jdc@aqsc.sina.net或zhangfeng@agri.gov.cn

开 户 行:农行北京市海淀区支行北下关分理处

联 行 号:39841

银行帐号:050601040009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