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农业部农办质【2012】24号文件 加强我市农产品产地防腐保鲜 等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
青岛市农业委员会
关于转发农业部农办质【2012】24号文件
加强我市农产品产地防腐保鲜
等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
各区市农业(林、发)局:
现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产地防腐保鲜等质量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农办质【2012】2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农产品产地防腐保鲜质量安全监管。各区市要充分认识加强农产品产地防腐保鲜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统筹安排,统一部署,确保农产品产地防腐保鲜等环节的质量安全。
二、对农产品产地防腐保鲜情况进行摸底排查。要根据当地蔬菜生产实际,有组织、分季节地对需要进行产地防腐保鲜的农产品,如生姜、土豆、苹果、大白菜、山药等,进行防腐保鲜摸底排查,对违法防腐保鲜和非法添加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当前,应重点排查姜违法使用“六六六”保鲜、山药违法使用甲醛保鲜等行为。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广泛宣传相关法律规定,加快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不断提高广大生产经营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意识。要加快制定重点农产品产地防腐保鲜的技术规范,积极推行安全、合法的防腐保鲜技术和方法,尽快实现农产品产地防腐保鲜的标准化、规范化。
各区市摸底调查情况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要于
农业部办公厅文件
农办质【2012】24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产地防腐
保鲜等质量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农产品加工主管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水产)局:
近期,有媒体报道个别地区商贩在大白菜、山药、蘑菇等农产品产地使用甲醛等非法物质进行防腐保鲜,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和强烈反响。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产地防腐保鲜等质量安全监管,科学指导生产和正确引导消费,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迅速开展摸底排查。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蔬菜产业实际,迅速组织质量安全监管、检验检测、综合执法、技术推广等专业机构和人员,依法对本地区蔬菜产地防腐保鲜等质量安全情况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对发现的违法防腐保鲜和非法添加行为,要严格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9条、第33条、第49条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对发现的区域性、普遍性和突出问题,要迅速会同公安、工信、商务、卫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等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实施全链条、分环节的监管,一查到底,不留死角;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属于其他执法监管部门管辖范围的,要及时移送,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二、抓紧启动风险评估。前期,我部已组织启动了食用菌、茶叶、草莓、生鲜羊奶的质量安全专项风险评估,马上即将紧急部署启动新鲜蔬菜产地防腐保鲜等质量安全专项风险评估,切实摸清蔬菜产品产地防腐保鲜等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和可能存在的非法添加危害物质的种类、范围及危害程度,提出针对性监管措施和防范机制,以科学指导生产、正确引导消费。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抓紧启动和实施本地区蔬菜产品产地防腐保鲜等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分析研判工作,做到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底数清、情况明、措施实,生产指导对口,消费引导及时。
三、着力强化技术培训。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托所属技术推广等机构,强化对农产品生产者、产地收购单位和个人的教育培训,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培训,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法制意识和诚信意识。要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告知广大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违法使用防腐保鲜物质的危害性及违法违规的严重后果。要积极推行安全、合法的防腐保鲜技术和方法,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大力发展农产品产地冷链贮存和物流,确保鲜活农产品存得好、运得走、销得快、吃的安全。
四、科学引导公众消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队伍,依托农产品质量安全专业技术机构和专家,积极主动地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科普宣传,对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科学解读,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基本知识,提升公众认知能力和识别水平,及时协调和会同相关部门予以妥善处理,及时主动发声,以正视听,防止发酵扩散和蔓延。在执法监管过程中,要强化正面宣传,及时客观地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措施、进展和成效。
五、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依法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机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发动社会力量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公众反映的投诉举报问题,要及时核查;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要进一步严格应急处置值班制度,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信息“监控到位、应对及时、处置科学”,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各省(区、市)的摸底排查情况及相关工作进展,从
主题词:农产品 监管 通知
抄送:公安部、工信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本部发送:各司局和直属事业单位
农业部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