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2年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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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质安函[2012]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三品一标”工作会议精神,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证后监管和标志推广,提升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影响力和公信力,促进农产品地理标志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2]3号)和《2012年“三品一标”品牌提升行动方案》(农办质[2012]14号)有关工作要求,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2012年农产品地理标志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专项检查的重点是标志使用授权行为、防伪标志实际使用、产品质量控制和基层主管部门监管等情况,检查的主要对象是登记证书持有人、标志使用人。 二、检查目标 (一)进一步规范标志使用授权行为,强化登记证书持有人证后管理的责任意识,确保授权行为规范性和有效性; (二)进一步规范标志使用人的用标行为,落实标志使用的各项政策要求,强化不合格产品的退出机制; (三)进一步强化产品质量控制,提升品牌影响力和品牌公信力,促进农产品地理标志产业发展。 三、检查内容 (一)标志使用的授权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标志使用的准入管理、标志使用协议管理、产品质量控制管理等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标志使用的实际使用情况,重点检查防伪标志使用情况、产品质量控制管理等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基层主管部门证后监管情况,重点是监管措施和监管机制的建立以及执行情况。 四、检查方式 (一)自查自纠。各省级工作机构按照文件要求,自行组织对本地区、本行业所有获证产品进行全面专项检查,检查方案自行制定。 (二)定点检查。由部中心和相关省级工作机构联合组成检查组,到定点地区通过听取汇报、工作座谈和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检查。具体分组情况见附件1。 (三)飞行检查。由部中心随机抽取3-5个地区和相关获证产品采取不事先通知的方式进行突击检查。 (四)检查通报。对本次专项检查不研究部署、不认真落实、不及时报告,在检查中发现证后疏于管理、工作措施不到位的地区,部中心将在全系统内予以通报。 进度安排 (一)9月15日前,完成自查自纠检查、检查表(见附件2-3)的发放和填写工作,各省级工作机构要撰写自查自纠专项检查报告,报告应包含检查总体情况、典型经验和做法、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和工作建议等相关内容。 (二)9月30日前,完成定点检查,各检查组要撰写定点检查报告,报告内容同上。 (三)10月15前,完成飞行检查,检查组撰写飞行检查报告,重点撰写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工作建议。 (四)10月31前,完成检查通报,汇总各地自查自纠、定点检查和飞行检查的有关情况,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总结,提出政策建议,完成《2012年全国农产品年地理标志专项检查报告》,并通报检查结果。 六、工作要求 (一)请各省级工作机构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部署,及时印发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认真做好本次专项检查工作。 (二)请各省级工作机构于2012年9月20日前将自查自纠专项检查情况报送部中心地标处,定点检查报告于检查结束后10日内报送,电子版发至dbch@agri.gov.cn。 (三)请承担定点检查任务的省级工作机构按照文件要求,及时与部中心沟通,认真做好定点检查有关工作安排。 (四)相关附件可到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www.aqsc.gov.cn)下载。 七、联系方式 各地在农产品地理标志专项检查工作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部中心地理标志处联系。联系人:张梦飞、高芳;电话:010-62196098;传真:010-62115630;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59号311室;邮编:100081。 附件:1.2012年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专项检查定点检查组分组安排 2.2012年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专项检查证书持有人检查表 3.2012年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专项检查标志使用人检查表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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