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实施效果自我评估的通知
农质安函[2012]118号
为全面总结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成效,分析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认证制度及规范,不断提升认证有效性,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决定共同组织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实施效果评估工作。评估工作分三个阶段开展,第一阶段8月下旬至9月下旬,由各地农业部门先行自我评估;第二阶段9月下旬至10月,农业部、国家认监委联合开展专题调研;第三阶段11月至12月,在各地自我评估和专题调研基础上形成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实施效果评估报告。现将自我评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我评估内容
(一)根据认证认可基本规范、相关标准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及规范,评估本地区、本行业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的规范性;
(二)根据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总体要求,评估本地区、本行业无公害农产品在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及发展地方农业经济等方面发挥的作用;
(三)按照《认证认可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评估本地区、本行业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四)结合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实际,评估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的适用性。
二、评估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实施效果评估工作,精心组织、扎实开展,严格按照要求组织实施本地区、本行业的自我评估工作。
(一)全面评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实施效果。各省级工作机构要对本地区、本行业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系统地评估,对取得的成效和经验要全面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要深入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及建议。
(二)全面评估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规范。各省级工作机构要结合工作实际,系统评估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特别是要对《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等进行认真梳理,对于需要修订完善的制度、规范,要逐条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提交自我评估报告。各省级工作机构要按照上述评估要求,在认真评估的基础上撰写全面系统的自我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自我评估内容的四个方面。自我评估报告请于2012年9月30日前报我中心办公室。
各地在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实施效果自我评估的过程中,如遇问题请与我中心办公室联系。联系人:李庆江,联系电话:010-62191443。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