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管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
质量安全监管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增强市场管理者与经营业户质量安全意识,杜绝质量安全事故发
生,提升产地批发市场质量安全水平,现就我市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做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保证农产品质量和群众消费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业主管部门在农产品批发市场中的监管职责已有明确的规定,各区、市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从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负责及建设和谐社会的为出发点,充分认识到做好加强农产品产地市场质量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履行职责,扎实开展工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方法,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监督、支持和指导,督促和指导其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和检测制度,严格市场准入,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作为保障消费安全,防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关键环节常抓不懈。各农产品批发市场必须进一步加强自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主动配合农业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与批发市场自身发展统一起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环节的质量监管。
二、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全面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一)建立完善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我市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发展很不平衡,开展农产品质量检测工作也参差不齐,各区、市农业部门要深入调研,摸清现状、制订对策、完善制度。对已建立检测机构的批发市场要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培训检测人员,完善工作制度,督促和规范其检测工作;对尚未建设检测机构的批发市场要敦促其尽快成立检测机构、配备设备、落实人员,迅速开展检测工作。各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必须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定一名业务联系人向所在地的农业部门报送检测数据和有关情况。
(二)建立入市农产品质量抽检自检机制。各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要严格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大对入市交易产品的抽检力度,扩大抽检品种与数量,增加抽检批次。在抽查检测中,重点检测含有下列情形的农产品,并禁止其销售。一是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其他化学物质的农产品;二是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三是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四是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农产品;五是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三)建立完善农产品市场准入体系。各农产品市场必须与经营业户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对业户经营行为和经营产品质量进行约束。建立业户经营档案和进销货台账,完善索证索票制度,严格进货查验,严把农产品进货关。产品上市要有检测合格证,并载明农产品的产地、生产者、经销者和经销地,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提供依据,保护市场的合法权益;对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要立即停止销售、对已销售的产品要采取措施追回,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扣押、查封,依法对责任人做出处罚。
(四)依法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农产品经营业户要对其出售的农产品负直接责任,在生产、销售过程中不得违法添加禁用添加剂和有毒有害物质,保证生产、出售农产品质量。农产品批发市场要严格落实购销台账、进货查验、自查自检、质量追溯等制度,确保所经营农产品来源清楚、质量安全。各区、市农业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做好本辖区内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的监督指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对领导不重视,责任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事件和恶劣影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五)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警机制。各区、市农业部门、各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要制订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及时有力。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和人员要在按预案规定程序上报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扩大和蔓延。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及时报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六)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要高度重视新闻宣传和舆论导向作用,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传递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各区、市农业部门和各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要大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提高农民和经营业户质量安全意识,增强群众识别假冒伪劣产品的能力,引导群众和媒体积极参与监督,创造良好的质量安全监管氛围。
三、建立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市场监管水平
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是一项时刻不能放松的系统工程,需要众多部门、广大农户和经营业户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区、市农业部门和各市场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加强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建设,通过工作机制、信息管理、信用体系、监管队伍等安全体系的建立完善,建立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市场监管成效。